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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沉默權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權、人格權,是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它具有體現(xiàn)刑事訴訟價值、豐富刑事訴訟職能、實現(xiàn)刑事訴訟結構公正、完善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的作用;沒有沉默權的權利體系是不完備的權利體系。本文試圖通過對沉默權內涵的淺述,并聯(lián)系我國具體的司法實際,闡述在我國設立沉默權的重要意義。「關鍵詞」沉默權 米蘭達警告 證據(jù)規(guī)則 司法制度 必要性
在美國警匪片中,警察在銬住犯人時所念的那套家喻戶曉的說詞大意為“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說的一切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對你不利的證詞。你有權找律師,審問時可有律師在場”等,這套說詞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即沉默權在西方國家司法實踐的重要表現(xiàn)。本文試從中分析沉默權的內涵,論證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探討在我國建立的問題。
一、沉默權的緣起及內涵
“米蘭達警告”起源于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一個18歲的姑娘被人綁架****,她指認是米蘭達所為。警方審訊了米蘭達,并以他的供詞作為開庭時的證詞。米蘭達被判有罪后上訴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jīng)]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權利,而他的供詞是迫于壓力編造的。他說如果事先告訴他有沉默權,他是不會供認的。考慮了種種論證之后,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米蘭達的供詞在法庭審判中無效。由于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審問被控犯罪人時,都要說“米蘭達警告”。這便是沉默權在司法制度中的誕生。沉默權(Privilege of Silence),又稱反對自我歸罪特權(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①
沉默權在英美法系國家受到了極大的推崇,這與他們重物證輕口供的證據(jù)采信規(guī)則是分不開的。沉默權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意義:第一,犯罪嫌疑人沒有義務說不利于自己的話,追訴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損尊嚴的方法強迫他說;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權在訊問中始終閉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對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權在知道說話后果的情況下說一些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話,這些話必須出于自愿。如果被逼開口,法庭不能以此作為定案根據(jù)。②也正是因為這些內涵,沉默權的確認曾被認為是人類在通向文明的斗爭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我們不可否認沉默權在保障人類權利上的重要貢獻。沉默權的實施,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促進了法制的正當化、文明化和科學化。沉默權是人們作為人而理應享有的權利,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道德權利,是對人的主體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價值。
二、我國司法實踐情況及建立沉默權的重要意義
在中國,目前仍未確立沉默權制度。當然這與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將當事人的口供擺在了一個相當重要的位置上,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偵查技術不夠先進,所以需要當事人的口供指引;另一方面,重視當事人的口供確實可以提高辦案效率,更好地打擊犯罪。但是,在忽視沉默權的中國,文明發(fā)展到現(xiàn)在,開始不斷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越來越頻繁見諸于報端的刑訊逼供。雖然我國刑法對刑訊逼供罪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司法機關在其偵查、起訴甚至審判活動中,以刑訊逼供,特別是以威脅、引誘、欺騙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的現(xiàn)象卻屢禁不止;對公民的任意傳喚、拘傳、羈押甚至超期羈押,以及對被限制自由的公民實施的非人道待遇等等現(xiàn)象也是常有所聞。刑訊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嚴重依賴口供的口供主義的影響。③而法律規(guī)定“應當如實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觀念上支持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種壓力甚至刑訊。其實,要有效地制止這種現(xiàn)象,要從許多方面入手,比如建立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而在司法上,更要對這些刑訊逼供的證詞采取根本的否決方式。因此,在我國建立沉默權制度,有其重要的意義。
首先,確立沉默權是保障公民權利的需要。經(jīng)驗表明,在刑事訴訟中,最容易且頻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訴人的權利。受到刑事追訴的人與擁有特殊權力和專門技術手段的追訴官員相比,本來就處于劣勢地位,如果再賦予追訴官員強迫其陳述的權力,被追訴者的其他權利就會因此而毫無保障,也容易助長追訴官員刑訊、威脅等非法行為。而賦予其沉默權,實際上是要增強其在刑事程序中與追訴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達到維護被追訴者合法權利,抑制追訴權濫用的意圖。任何公民(包括無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權,實際上是對每個公民權利的保障,是****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呼聲日益高漲的今天,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以免受到國家強制的侵害,就更要在各方面加以有效的保護。④隨著社會的進步、珉主的發(fā)展,中國也開始越來越重視對訴訟當事****利的保護,因此,將刑事訴訟當事人的位置擺到與追訴機關平等的地位上來是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其次,確立沉默權能有效防止冤獄的發(fā)生。由于被追訴者享有沉默權,為追訴官員的取證增設了障礙,追訴官員就不得不放棄通過逼取認罪口供來獲取有罪證據(jù),他必須充分收集其他證據(jù),這就為查明案件真實,防止冤錯提供了保證。這對維護社會長治久安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因為如果冤獄太多,社會就難以長久穩(wěn)定。⑤
第三,確立沉默權有助于實現(xiàn)程序上的公平?,F(xiàn)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注重程序的正當與文明,強調尊重和保障受訊問人的人格尊嚴和意志自由,沉默權就是一個體現(xiàn)。從理論上講,沉默權是同強調訴訟結構平衡、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無罪推定原則及舉證責任的原理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因為強調訴訟中控、辯雙方的對等性,就不得對受追訴的人科以協(xié)助追訴一方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義務。否則,就毫無公平可言。既然承認受追訴的人的主體地位,從而承認受追訴的人意志的獨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辯護的權利,在不愿答辯時也就享有不做答辯、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權利,而不得違背其意志強迫其做出答辯。否則,受追訴的人就會成為不具有獨立性的訴訟客體。既然根據(jù)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視為無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為證實
其有罪,就必須負有提出充分證據(jù)的責任,而不能強迫他本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自己有罪或者無罪。從證據(jù)理論上講,沉默權規(guī)則也是對偏重自白的證據(jù)觀的否定。在糾問式刑事程序中,自白被稱為“證據(jù)之王”和“最佳證據(jù)”,在證據(jù)運用上強調“無供不錄案”,自白的證據(jù)價值被片面夸大了。為獲取作為最佳證據(jù)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導致了刑訊的合法化和法外刑訊的廣泛適用。沉默權的訴訟理念卻恰恰相反。承認沉默權,就表明了這種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獲取認罪口供上面。正是基于這一點,并基于對****保障的追求,在確認沉默權的程序中,均嚴厲禁止并在出現(xiàn)時堅決予以制裁一切違背供述人意志的強迫取證的方法。⑥
三、沉默權在適用中的一些思考
從以上的種種原因不難看出,沉默權的確立對于改變辦案人員的觀念和抑制刑訊逼供有積極意義。當然,單純規(guī)定沉默權是不夠的,還要規(guī)定保障沉默權實現(xiàn)的具體措施,如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對訊問方法和時間的限制,實行偵查、羈押分離,確立非法自白的排除規(guī)則等等。沉默權及其保障措施,可以有效抑制刑訊逼供。在有些實行沉默權的國家,刑訊逼供基本絕跡。
確立沉默權后,破案不能僅依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采取其他收集證據(jù)的方法,尤其是技術偵查手段。沉默權的確立既是對被控者的法律保護,更是對公權力的制約,它不僅可以大大降低刑訊逼供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無疑也將大幅度增加口供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障訴訟公正進行。
當然,沉默權也不可避免的有其本身的弊端。因此,英美法系國家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了對沉默權的一系列制約措施。美國在刑法上首先規(guī)定,如實供述的被告人可以得到從輕處理;其次,陪審團強迫證人作證的權利和檢察官強行搜查的權利給被告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以上兩點的結合是對沉默權最有力的制約。而英國也于1994年在《刑事審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對沉默權的適用進行了一定的限制。
是否適用西方的沉默權制度,一直是中國法學界討論的重要問題之一。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我們也能更好地認識這一制度的優(yōu)劣,而如何更好地發(fā)揮沉默權的優(yōu)勢,有效地抑制它的缺點也成為了法學家探討的問題。沉默權是文明發(fā)展、****保障的重要標志,它可以更好地保護刑事訴訟被追訴人的利益,維護程序的合法。但同時,它也為偵查人員的辦案設置了不少障礙,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規(guī)避處罰的方法??傊?,當我們確立了符合法治社會要求的刑事訴訟理念后,重要的問題就在于如何使這種理念能夠在客觀上貫穿于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與司法實踐。為了能夠在刑事訴訟中,充分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僅僅確認一些法治的理念是不夠的,沒有一些充分有效的程序性監(jiān)督制約機制,即使法律明文規(guī)定沉默權,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也難以不開尊口。沉默權仍會像許多其他規(guī)定一樣而流于形式。⑦
四、結語
可以說,確立沉默權是司法制度進步的標志。作為一種成熟的法律制度,“沉默權”在司法和審判的實踐中起到了不容忽視的作用。我國目前的司法制度也已日益完善,不少專家認為,目前中國實行這項制度的時機已經(jīng)逐漸成熟,因為修改后的新刑訴法不但吸收了西方法律“無罪推定”的原則,而且規(guī)定在刑事偵查階段,律師可提前介入。也許不久之后,沉默權作為證據(jù)立法中的重要內容會積極加入我國的刑事訴訟中。
注釋:
①《沉默權的立法思考》 作者:施國明 出處: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② 《再談沉默權》 作者:宋英輝
③《有關沉默權》 作者:吳宇廈
④《再談沉默權》 作者:宋英輝
⑤《再談沉默權》 作者:宋英輝
⑥《再談沉默權》 作者:宋英輝
⑦《綜述:你有權保持沉默?——沉默權在中國》 出處:2000年09月13日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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