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范文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范文鑒賞學習網站!
法律文書范文:房屋拆遷行政裁定書(2011)盧非執字第70號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房屋拆遷行政裁定書(2011)盧非執字第70號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房屋拆遷行政裁定書(2011)盧非執字第70號的正文:
房屋拆遷行政裁定書(2011)盧非執字第7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盧非執字第70號
申請執行人某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該局工作人員。
被執行人戴某。
申請執行人某局于2011年7月19日申請執行其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的滬盧房地(2009)拆裁字發第X號房屋拆遷裁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戴某戶遷出本市某號,遷入本市南匯區某室、某室和某室房屋。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執行人所作房屋拆遷裁決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申請執行人某局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滬盧房地(2009)拆裁字發第X號房屋拆遷裁決,該裁決查明:被執行人戴某為本市某號房屋承租人,該房屋租賃部位為二層前樓25.6平方米,二層后閣(不計租)2.2平方米,核定居住面積25.6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積39.42平方米,該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為完全產權狀態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人民幣13,590元。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及“盧府(2003)X號”、“盧府(2006)X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被執行人戴某戶的貨幣補償款為人民幣538,416元。因拆遷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申請執行人根據拆遷人上海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申請,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裁決,一、戴某戶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戶遷出本市某號,遷入本市南匯區某室建筑面積74.68平方米二室二廳全獨用產權房和某室建筑面積74.61平方米二室二廳全獨用產權房和某室建筑面積74.61平方米二室二廳全獨用產權房現房內;二、上海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支付戴某戶自行搬家補助費人民幣5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按實結算;三、上海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拆除本市某號房屋前,必須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執行人于2009年1月14日收到裁決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裁決所確定的搬遷義務。現某局向本院申請執行。
經審查,本院認為,上述裁決對被裁決主體、被拆遷房屋情況和估價、安置補償的內容、安置房屋的情況等的確定,符合相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申請執行人對拆遷雙方之間的拆遷爭議作出的拆遷裁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保障了被執行人戶的被安置補償權利。申請執行人在裁決中向被執行人告知了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期限,但被執行人在法定復議和訴訟期限屆滿后,未提起復議及訴訟,又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覺履行搬遷義務,故本院對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某局申請執行滬盧房地(2009)拆裁字發第X號房屋拆遷裁決第一項予以準許。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沈 潔
審 判 員 顧國建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中國文秘@資源網 - 您身邊&免費貼心的文秘專家 - 歡迎訪問WwW.ZgDoC法律文書范文:房屋拆遷行政裁定書(2011)盧非執字第70號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下一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范本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基層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