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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
何智芳訴貴溪市塘灣中心衛生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委托貴會對該案進行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現我代表患方發表如下陳述:
一、簡述診療經過
2010年7月26日上午10時許,患者何智芳因懷孕280天并且訴輕微腹痛來到貴溪市塘灣中心衛生院檢查。首診醫師只簡單的聽診觸診后認為胎心音和胎位正常,就告知患者可以回家了,而并沒有做B超等詳細檢查。當天下午17時許,何智芳又因腹痛由其母親陪伴再次來到貴溪市塘灣中心衛生院檢查,當時婦產科江醫師在操場打羽毛球,就讓一名中醫師幫忙檢查,聽診認為胎心音正常后,該中醫師就讓何智芳等腹痛的厲害時再來住院。2010年7月26日晚上23時許,何智芳腹痛難忍,其母親再一次帶患者來到貴溪市塘灣中心衛生院,當時是婦產科江醫師值班,江醫師在檢查之后感覺情況不對,便叫何智芳做B超檢查。后B超提示胎兒已經死亡。遂于2010年7月27日凌晨4時許給予引產,于5時30分產下一死男嬰。悲痛之余家屬向醫院討要說法。2010年7月28日上午9時許,貴溪市衛生局來了幾位領導幫忙協調處理此事,當家屬詢問醫院小孩的尸體在哪里時,塘灣衛生院副院長王鵬說是“放在下面”,當時衛生局一領導還要求王鵬將小孩的尸體存放于冰箱中,等事情結束后再作處理。期間患方一再要求對死胎進行解剖以明確死亡原因,但醫院一直予以拒絕。2010年7月30日晚上20時許,當患者的丈夫再次質問醫院小孩的尸體保管的怎么樣時,王鵬居然回答說尸體已經掩埋處理了。
二、對診療過程的分析
(一)首診醫師張鳳梅未認真對胎兒進行全面檢查,未進行產前評估。
2010年7月26日上午10時許,何智芳就因腹部不適來到醫院檢查,首診醫師張鳳梅沒有認真對產婦和胎兒進行仔細評估,只簡單給予檢查胎心音和胎位就讓患者回家待產,并且在家屬反映一周前就感覺有胎動頻繁和產婦最近沒有進行過B型超聲波檢查時也完全不予重視。張鳳梅在沒有對胎兒大小、胎兒宮內情況、雙頂徑、軟產道、骨產道進行綜合評估,未確定是否能經陰道分娩的情況下草率、錯誤的讓患者回家待產,嚴重違反了醫療常規與規范。
另外,張鳳梅作為只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應當在上級醫師指導下開展工作,而其當時沒有在上級醫師指導下工作而是獨立當班,該行為嚴重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的規定。
(二)當天下午的接診醫師喻文晉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和規范,產前監護嚴重不到位,直接延誤了患者行剖腹產手術的寶貴時間。
2010年7月26日下午17時許,何智芳因下腹疼痛再次來到該院,婦產科江醫師未盡工作職責堅守崗位,而在球場打羽毛球,另吩咐一名中醫師喻文晉來給產婦做檢查,先且不說技術如何,單從資格上講就已經不合法。且喻文晉當時根本就沒有認真對產婦進行檢查,也只是簡單做了個胎心音和胎位檢查,認為正常后就匆匆打發患者回家。而按照診療常規,此時患者已經腹痛7個多小時,即便是考慮初產婦產程較長(11—12小時)也理應進行詳細檢查以綜合評估了。該醫師不僅犯了與首診醫師同樣的錯誤,且錯的更加可笑離譜:
1、喻文晉作為一名中醫師,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西醫婦產科的檢查和治療,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行醫。另據我們從醫師注冊管理系統查詢得知,喻文晉在2010年7月26日之前并沒有取得執業醫師執業證書。衛生部(衛政法發〔2004〕178號)《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執業注冊的人員開展醫師執業活動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指出,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而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人員在行醫過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按非法行醫處理。
2、患者再次來院就診時已經腹痛7個多小時,按照診療常規應安排患者住院并對胎心音進行監測,一般情況下應使用胎心音監護儀實施全程監護,而喻文晉只簡單做個胎心音和胎位檢查顯然嚴重地違反了醫療常規與規范,耽誤了患者行剖腹產手術的寶貴時間。
3、患者入院后喻文晉沒有對患者進行宮口是否開全等情況分析。
4、在家屬一再提示喻文晉說產婦近期沒有進行過B超檢查的情況下,喻醫師也完全不予理會和重視。
對此,我們有理由認為,當事醫師喻文晉在對婦產科知識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冒然給患者進行簡單檢查就匆匆打發患者回家,很有可能當時胎兒在宮內就已經存在缺氧的表現,而由于當事醫師喻文晉的漏診誤診,產前監護嚴重不到位,直接延誤了對患者何智芳進行剖腹產手術。
(三)會陰側切沒有指征,應保護母體。
接生醫師江愛群在明知道胎兒在宮內已經死亡的情況下,還對患者進行會陰側切術,增加了患者的痛苦。此時應對死胎進行處理以方便通過產道。
(四)家屬一再要求對胎兒進行尸體解剖以明確死亡原因,但醫方不僅一直拒絕尸檢,甚至在沒有取得我當事人何智芳的同意下,私自處理胎兒尸體。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而胎兒尸體作為物的屬性,也應該由其母親何智芳才有資格進行處理,醫方私自掩埋胎兒尸體的做法完全是在毀滅證據,導致舉證不能,應承擔完全責任。
三、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看法與分析
鷹潭市醫學會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本醫療糾紛屬于四級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雙方對屬于醫療事故的結論均表示認可,但患方對“屬于四級醫療事故和醫方承擔次要責任”難以接受。
1、患方認為這不是單純的死胎或者胎死腹中。因為當時產婦已經完全進入了產程,是醫療機構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了患者何智芳的胎兒死產,換句話說,如果不是因為醫療機構極其不負責任,那么胎兒是完全可能活著順利娩出。醫療事故分級標準明確指出,造成死亡的,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鷹潭市醫學會作出的“屬于四級醫療事故”的結論明顯偏低,顯失公正。
2、患方尤其不能理解“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說法,換句話說就是指產婦承擔主要責任。產婦就診之前沒有出現任何異常癥狀,嚴格按照醫囑進行產檢和活動,沒有進行過任何保胎治療,胎兒發育也非常好。其次,根據婦產科常識,成熟胎兒的臍帶長為50~60厘米,而醫院的病歷記錄為臍帶長約60cm,說明患者胎兒的臍帶長度是在正常范圍之內,而鑒定結論中稱臍帶細長完全沒有根據,純屬捏造。另外,病歷記錄中只是說臍帶有輕微扭轉,而該扭轉是不會對臍帶血液供應有任何影響,更不會導致胎兒死產,但鑒定結論中則稱臍帶極度扭轉,況且這個扭轉還有可能與胎兒死亡之后至分娩的過程中操作有關,這明顯夸大事實,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鷹潭市醫學會對死亡原因的分析存在明顯的嚴重夸大和莫須有的推論。
綜上,我們認為,貴溪市塘灣中心衛生院在未認真對我當事人進行必要的產前檢查和胎心監護的情況下,并且我當事人一再強調一周前就感覺胎動明顯和沒有進行B超檢查的情況下,匆忙草率地讓其回家待產,并且發生醫療爭議后醫方在未取得我當事人何智芳的同意下私自處理死胎,毀滅證據,導致對胎兒的死亡原因無法確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本案應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依法應當承擔完全責任。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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