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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的維護問題
回復內容: 1、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zhèn)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zhèn)落戶的,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2、關于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保護問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14〕25號)提出:“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xiàn)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j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現(xiàn)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wěn)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fā)〔2016〕37號),提出“組織實施好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改革試點。”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農民在城鎮(zhèn)落戶,不得將退出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條件。
3、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關問題請咨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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