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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國稅系統固定資產管理,促進固定資產的安全、合理、有效、節約使用,不斷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證正確執行各項稅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職責,現根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稅系統固定資產是指縣國稅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單
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單價雖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也視同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固定資產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實施固定資產產權管理,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固定資產實行電算化核算,統一使用《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管理軟件》和《國家稅務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軟件》,所有固定資產均必須實行編碼登記。
第五條 國稅系統固定資產屬國家所有,由各級國稅部門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轉讓、出租和變賣固定資產。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國稅系統固定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下管一級、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財務室是固定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縣國稅局辦公室負責資產和實物管理與財務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級國稅部門的財務管理部門和辦公室(或機關服務中心)是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分工是:
財務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系統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系統內固定資產的購建、調撥、轉讓、報廢、報損、盤虧、盤盈等的審批。
(三)編制系統內主要項目固定資產購建預算。
(四)定期匯總上報固定資產報表。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
(二)對固定資產實行會計核算。
(三)建立固定資產使用登記卡片和臺帳。
(四)負責權限范圍內固定資產增加需求的審核及編制本級固定資產購建預算。
(五)辦理固定資產入庫、領用、內部變動、處置手續。
(六)保管固定資產,維護固定資產的完好。
(七)年終前對固定資產進行清理盤點,發生盤盈、盤損、報廢、盤虧等應及時查明原因,并辦理報批手續。
(八)年終固定資產清理后,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與財務核算部門和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對帳。
(九)負責報送固定資產報表。
第八條 辦公室負責固定資產管理的全部職責。
第九條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 對本部門在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登記。
(二) 維護本部門在用固定資產的完好。
(三) 對閑置固定資產及時退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
(四) 年終與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對帳。
(五) 提出本部門固定資產的增加、處置需求。
第八條縣局辦公室負責固定資產管理的全部職責。
第九條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 對本部門在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登記。
(二) 維護本部門在用固定資產的完好。
(三) 對閑置固定資產及時退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
(四) 年終與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對帳。
(五) 提出本部門固定資產的增加、處置需求。
第十條 固定資產管理一律實行會計核算管理與實物管理分開的方式進行,各級國稅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管理要制定并嚴格執行驗收、登記、保管、領發、檢查和維修等制度。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分類和計價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六大類,下設子目和細目。
第十三條 房屋及建筑物類資產
房屋及建筑物類資產是指各級國稅部門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土地、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個子目。
(一)土地,指上無建筑物、有專門用途、并已辦理土地證的空地,包括農場、果園和其他土地3個細目。
(二)辦公用房,指用于辦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
(三)職工宿舍,指職工宿舍及其他附屬設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訓中心、教學樓、招待所等建筑物,包括培訓中心、教學樓、招待所和其他4個細目。
第十四條 一般設備資產
一般設備資產,指用于稅收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包括15個子目。
(一)小汽車,指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以及屬于小轎車型、吉普車型、旅行車型各種封閉式車輛,包括小轎車、吉普車、車內座位在20人以下的旅行車和其他小汽車4個細目。
(
二)大轎車,指車內座位在20人以上或車長在6米以上的旅行車。
(三)貨車,指大貨車、小貨車、廂式貨車、轎車等,包括大貨車、小貨車、廂式貨車、轎車、其他貨車等5個細目。
四)摩托車,指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不包括后三輪貨運摩托車)。
(五)其他機動車,指除小汽車、大轎車、貨車、摩托車以外的機動車輛。
(六) 各種機動船,指稽查、征管業務用機動船。
(七) 計算機,指大型機、小型機、pc機、臺式pc機及便攜式pc機等各種計算機。
(八)復印機。
(九)傳真機。
(十)移動電話。
(十一)尋呼機。
(十二)錄像設備,指錄像機、放像機、攝像機等設備。
(十三)照相機,指各種照相機及附屬設備。
(十四)電視機。
(十五)其他一般設備,指以上各類項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設備,包括以下5個細目:
1、空調機。
2、辦公家具,包括保險柜、文件柜箱、沙發、茶幾、床、辦公桌椅等。
3、打印機。
4、音響設備。
5、其他
第十五條 專用設備類資產
專用設備類資產,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
第十六條 文物和陳列品類資產
文物和陳列品類資產,指各級國稅部門接管、接受捐贈或購置的歷史文物和陳列品,包括古物、字畫、紀念品和其他4個子目。
第十七條 圖書類資產
第十八條 其他類資產
其他類資產,指以上各類未包含的固定資產,包括各類文體設備、醫療器械、廚房設備、洗衣機、電冰箱和其他6個子目。其中,各類文體設備包括大型樂器和大型體育器材2個細目。
子目錄“其他”是指批量購置的被服、茶具、電水壺等辦公和生活用具以及不屬于上述各類的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計價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二)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買價、調撥價加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稅計價。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帳面值和擴建發生的凈增加值計價;改擴建中有變價收入的,按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帳。
(四)接受捐贈,無償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市場價格估價入賬。
(五)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格計價。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估價入帳,等確定價格后再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各級國稅部門的固定資產原則上不計提折舊。但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固定資產比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折舊。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增加
第二十一條 增加固定資產,要編制購置計劃,列入當年預算。對技術含量高及貴重的設備要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增加固定資產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縣局新建房屋必須報市局審批,縣局購置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必須報市局審批。對政府采購的設備、工程和服務,實行招標采購制度。
第二十三條 增加固定資產按自制、購建、無償調入、盤盈和其他5種方式填報審批、驗收資料。
第二十四條增加的固定資產要及時辦理驗收、入庫等一系列手續,及時登記卡片、入實物和財務帳,同時定期進行清查,保證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
第二十五條 增加的固定資產不論是否有產權都要進行資產登記。無產權的固定資產在登記時注明無產權,在電算化管理中自動不歸在核算范圍內。如事后產權歸屬本系統,由資產管理人員及時更改產權性質,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財務核算人員記入固定資產帳目進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分出售、無償調出、盤虧、報廢報損和其他5種方式。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處置范圍
(一) 閑置的固定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經科學論證,確需淘汰的固定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固定資產。
(四)盤虧及非正常損失的固定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
(六)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需要處置的固定資產。
(七)無償調出的固定資產。
(八)其他需要處置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1、各級國稅部門處置固定資產均需按規定上報市局審批。
2、固定資產原值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辦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報省局審批。
3、無償調出國稅系統以外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或國稅系統以內處置單價在30萬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由市局按程序上報省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出售固定資產前,應進行資產評估,出售價格不得低于資產評估價,并按實際轉讓價格登記入帳。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處置申報程序
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資產管理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鑒定,經財務部門審核同意,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報上級財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處置資料
處置固定資產時,首先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填寫《國家稅務系統資產處置表》,并附下列有關文件及資料。
1、固定資產價值憑證,包括購貨發票或其復印件、工程決算副本、審計報告等;
2、固定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
3、固定資產評估文件等;
4、其他有關文件。
第三十二條 調撥已入庫的固定資產要履行固定資產處置申報程序和相應的報批手續。經審核批準后,具體手續如下:
(一)由財務部門根據《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處置表》開具《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調撥單》,并交付實物撥付部門。
(二)實物撥付部門憑財務管理部門開具的《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調撥單》方可進行實物調撥,調撥時撥入單位領取人要進行簽收,調撥后實物撥付部門將已簽收的《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調撥簽收單》交付財務核算部門。
(三)撥出單位憑《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處置表》和《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調撥簽收單》為調整實物帳和會計科目的原始憑證。
(四)撥入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憑《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調撥單》填寫《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驗收單》增加固定資產,同時《國家稅務系統資產調撥單》是撥入單位財務核算部門調整會計科目的原始憑證。
調撥新購置的未入庫的固定資產,可由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批準文件直接填列《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調撥單》交付實物部門進行調撥,同時撥入單位領取人進行簽收,有關批準文件和《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調撥簽收單》為撥出單位的有關會計科目的原始憑證。
第三十三條 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轉作經營性固定資產時應當確保固定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嚴防固定資產的流失;同時,應當收取一定比例的資產占用費,主要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使用要堅持面向征管、突出重點、保證急需、勤儉節約的原則。對于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上級主管部門可予以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暫停撥付其經費。
第三十五條 無產權固定資產調回原產權單位,要填列《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處置表》,手續齊備后方可退回。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變更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變更是指已入帳的固定資產原值發生變化或出現需要進行調帳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入帳固定資產分為結帳固定資產和未結帳固定資產。結帳是指在財務軟件中完成結帳處理并且進入下一個會計期,而未結帳固定資產是指在財務軟件中本會計期未結帳。對于未結帳固定資產,可將錯誤的資產撤銷憑證,直接在固定資產增加中修改固定資產卡片信息。對于結帳固定資產,需填列《固定資產變更通知書》后,方可進行相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變更形式包括:改建、擴建、修理、修配、增加原值、減少原值等。改建、擴建基本建設項目要按省局蘇國稅發[]242號文件規定,由申請單位填寫《國家稅務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審批表》,按審批權限分級報批,完工后交付使用時,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填寫《國家稅務系統基本建設項目驗收單》和《固定資產變更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的變更,需由實物管理部門填列《固定資產部門變更通知書》,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固定資產實物在使用部門間的變動。
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清理
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清理是指從實物管理的角度,對本單位實際擁有的固定資產進行實物清點,并與固定資產帳務核對,確定盤盈、毀損、報廢及盤虧資產。
第四十一條 固定資產清理的程序
(一)對本單位擁有的固定資產進行實物清點,并登記造冊。
(二)將實物按品種、數量、型號等與固定資產帳進行核對。
(三)按照管理權限上報有關情況,并根據批復進行帳務處理。
(四)固定資產清理結果報上一級財務管理部門。
第四十二條 固定資產清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第八章 固定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 國稅系統資產報告制度是指各級國稅部門在一定時期內,對本單位的資產使用情況,通過資產報表形式,綜合反映其存量、分布、結構和使用效益的變化情況,為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按照市局要求,在年度終了后,在對單位進行資產清理、會計決算以及整理匯總資產數據資料的基礎上,向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報送報表,要求做到報送及時、內容完整、數字準確。
第四十五條固定資產的報告形式采取逐級匯總上報的形式。
第九章 固定資產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固定資產檔案是指涉及固定資產形成及使用過程中的各種有關資料,包括固定資產卡片、臺帳、明細帳、入帳單、出庫單、驗收單以及各種申報表、評估文件、技術鑒定報告書、批復書、報表、數據磁盤、光盤等。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紙制檔案要按年裝訂成冊保管,數據磁盤、光盤也按年度妥善保管,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固定資產數據要進行數據備份處理,有業務發生的單位,每月至少備份一次,且要雙備份,即軟盤備份一份,硬盤備份一份。
第四十八條 固定資產檔案應從記入固定資產當年起,保管到固定資產處置后2年(不含當年)。數據磁盤、光盤永久保管。
第十章 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國稅部門的財務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是固定資產的監督檢查部門。固定資產的監督除了日常監督、審批外,還有對固定資產的審計工作。固定資產的審計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條國稅部門在進行財務審計時必須對被審單位的固定資產進行審計,檢查固定資產管理是否規范,是否實行統一的電算化管理,資料是否完整,報表是否真實,是否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并在審計報告中反映檢查情況。
第十一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稅系統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國稅部門的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都負有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固定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資產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或弄虛作假的。
(三) 擅自處置固定資產或未經批準辦理合法手續,將固定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以各種目的和手段侵占固定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固定資產未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實行分級報批或手續不全的。
(六)未按市局要求實行統一電算化管理,資料保管不齊或未按要求保管資料檔案,不按時按質報送報表資料的。
(七)不實行定期清理盤點和對帳制度,管理混亂的。
(八)不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的。
第五十三條 固定資產使用中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固定資產重大損失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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