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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范文:舊貨流通管理辦法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舊貨流通管理辦法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舊貨流通管理辦法的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舊貨流通的管理,維護舊貨流通秩序,規范舊貨交易行為,培育和發展舊貨流通產業,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類舊貨市場、經營舊貨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舊貨,是指已進入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領域,處于儲備、使用和閑置狀態,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價值的物品。
本辦法所稱舊貨市場,是指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或者定期性的舊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評估、結算、加工、翻新保管、運輸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
第四條
舊貨市場按其業務活動范圍,可分為全國性舊貨市場和地方性舊貨市場。
全國性舊貨市場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商、經營的舊貨市場。
地方性舊貨市場是指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招商、經營的舊貨市場。
第五條
舊貨流通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方針。
舊貨流通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穩步發展,起步階段先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
舊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是舊貨業的行業主管部門。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舊貨業的行業管理。
各級公安機關對舊貨流通行業實施特種行業管理。
第七條
舊貨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舊貨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舊貨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應業務需要的注冊資金;
(二)有與業務活動范圍及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執業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營業設施和自動化管理設備;
(四)法定代表人無故意犯罪記錄;
(五)有組織章程、交易規則、治安保衛制度和經營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舊貨連鎖店除了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連鎖經營的基本條件。
舊貨連鎖店,是指經營舊貨、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采取統一管理經營模式,或者授予特許權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經營組織形式。
第十條
設立舊貨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執業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及資金、場地、配套服務設施和自動化管理設備;
(二)有組織章程、交易規則、治安保衛制度和經營管理制度;
(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統一規劃與布局;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開辦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舊貨企業和舊貨連鎖店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需經企業總部、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開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在市(地)和市(地)所屬縣(市)內經營的舊貨企業,按其業務活動范圍不同由當地市(地)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建立全國性舊貨市場需經當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建立地方性舊貨市場須經當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中央部門的直屬企業設立舊貨市場,需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并經當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報請審批設立舊貨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組織章程、交易規則、治安保衛制度和經營管理制度;
(四)資金信用證明、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及營業設施情況;
(五)法定代表人和專職執業人員的姓名、職務和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
報請審批設立舊貨連鎖店,除了前款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具有若干個門店的證明和總部關于設立全資及控股收購、加工翻新中心、門店的決定,或者總部與參股及無資產聯系門店簽訂的連鎖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
報請審批設立舊貨市場,除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發起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和市場領導、管理機構組成方案以及市場交易規則。
第十八條
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后,應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對批準設立的舊貨企業頒發《舊貨經營資格證書》,對批準設立的舊貨市場頒發《舊貨市場批準證書》。
《舊貨經營資格證書》和《舊貨市場批準證書》由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九條
經批準設立的舊貨企業和舊貨市場,申請者應當持批準文件和證書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登記手續后,持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舊貨企業以及其分支機構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舊貨連鎖店登記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關于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辦理;舊貨市場登記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經營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經營舊貨的個體工商業戶直接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登記手續后,持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金及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依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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