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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務所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所財務制度。
一、經費管理辦法:
1.本所實行帳戶單立,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結余留用,經費收支自覺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監督、檢查的財務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財務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市司法局統一規定設置帳簿。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會計報表。
3.律師承辦各項法律事務按國家統一規定收費。
4.本所依法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繳納管理費、會費。
5.本所收入在繳納稅款及管理費、會費后其他各項支出比例如下:
(1)___%用于本所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費用;
(2)___%為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于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
(3)___%為集體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風險基金等;
(4)___%為醫療基金;
(5)___%為業務培訓基金;
(6)___%為儲備基金;
(7)___%為主任基金;
二、財務管理權限
1.本所實行珉主理財,財務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會議有權決定本所重大財務開支。本所授權主任批準一般的財務開支。會議有權拒絕所主任和合伙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的財務開支決定。
2.主任批準的財務開支的權限為:
(1)辦公費、交際費、差旅費等日常性開支;
(2)工資、提成、獎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數)非經常性開支。
3.合伙人會議審批財務開支的權限:
(1)購置固定資產的開支;
(2)二千元以上非經常性開支。
三、本所律師承辦各項律師業務、收取費用必須經本所統一辦理,不準自行收費和開具收據。
四、本所收取的外匯收入(含外匯人民幣),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存于銀行,使用時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五、差旅費收支:
(1)要本著從業清廉,減輕委托人負擔的原則。
(2)律師承辦各類業務,差旅費由委托人承擔,結算時憑單據與委托人結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財務預借差旅費,完畢后憑單據報銷。
六、本所主任主管財務工作。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律師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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