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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協議
甲方:宋x,男,74歲,xx市xx鎮x村x村民組人。
乙方:田xx,男,69歲,xx市xx鎮x村x村民組人。
調解方:xx鎮政府農經站、xx鎮嶺東村民委員會。
甲方于2011年5月8日,一紙訴狀將xx市政府和田xx告上法庭,訴訟請求是依法撤銷xx市政府頒發給宋x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證書號:2008、第PO420023號)。xx市人民法院的傳票經xx市政府辦和副市長王邦懷的簽批后,交由xx鎮政府先行調查,xx鎮政府安排副鎮長盧世祥負責牽頭調查此事。為此于2011年7月23日由盧世祥牽頭,農經站長張安中、農經會計王茹娥、鎮容管理所副所長朱友家和嶺東村黨總支書記兼村主任葉德彬、副書記李明江、村文書盧燦東組成的調查組,對宋x、田xx和現任嶺東村董里村民組組長時俠俊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宋x本人在1990以前就在xx鎮工業經濟委員會任主管會計工作,1992年11月12日,由于多種原因,由其兒子宋春仁經手,將該戶8.9畝承包土地自愿退給嶺東村董里村民組,由當時的村民組長武國寶經手接收(有退田文字協議)。同年12月14日,宋春仁又將三間磚瓦結構的平房以2700元的價格賣給田xx(有房屋買賣協議)。由于當時農民負擔較重,村民組的土地如果閑置,就無法完成全村民組的農業稅和各項上繳提留等農民負擔任務,于是村民組就把原宋x戶的承包田承包給田xx耕作。多年來田xx按時完成該份土地的各項經濟上繳任務和義務工,所以在1995年秋季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時候就以田xx的名字發給了田xx,2008年滁州市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證書換補發證的時候又給田xx換證,多年來該村民組的其他農戶沒有對此事有不同意見。
二、在2009年,宋x將田xx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取走,田xx后又通過法院起訴要回證書(三界法庭處理)。
三、之后,宋x多次找到xx鎮政府和嶺東村,想通過調解要回土地的承包權,一直未能達成協議。
根據以上調查情況,得出如下結論:
1、宋春仁的原承包土地是自愿退給集體的,后來村民組又將該份土地承包給田xx,在土地承包關系上沒有矛盾。
2、1995年的發證和2008年換證的工作嶺東村沒有做錯。
3、建議調解處理。
經過調解方的調解,甲、乙雙方本著互讓一步、和諧相處的態度,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共同信守:
1、乙方將該份承包土地中2.85畝土地每年相應國家惠農補貼拿出來讓給甲方,嶺東村另外調劑3畝地的惠農補貼給甲方,甲方實際總計得到5.85畝土地的惠農補貼,惠農政策有一年算一年,具體業務辦理由嶺東村負責,乙方不另外對甲方有任何經濟補償。
2、自本調解協議簽訂后,甲方保證在2011年7月28日以前到xx市人民法院撤訴。
3、本調解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乙方、xx鎮政府農經站、xx鎮嶺東村各執一份。
4、本調解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經甲方、乙方和調解方三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調解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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