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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現代刑事訴訟價值理論中,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被奉為刑事訴訟的兩大價值目標,對此已成共識。但是,二者發(fā)生沖突時,如何在兩個價值目標之間進行選擇,尚存爭議。作者在對實體公正實現程度有限性的認識、對實體法和程序法局限性的認識以及在絕對真實觀中引入相對真實觀、在認識論中引入價值論、理性解讀刑事訴訟的利益觀等刑事訴訟理論觀念上深刻變革之前提下,提出了程序優(yōu)先是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沖突選擇的價值追求。「關鍵詞」刑事訴訟,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價值選擇
馬丁·路德金有句警世名言,“手段代表了正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正在進行之中的目的,人們不可能通過邪惡的手段來達到美好的目的,因為,手段是種子,目的是樹。”訴訟價值作為一種理論研究首先是為西方人所關注的。20世紀60年代初,美國學者赫伯特。帕卡提出了訴訟價值觀念和訴訟模式學說之后,有關訴訟價值論和訴訟構造論的研究逐步展開。[1]如今,刑事訴訟價值論和刑事訴訟構造論已成為現代刑事訴訟法理學研究的兩大理論基石。對于刑事訴訟價值的研究,在西方,尤其是英美,經過近幾十年的發(fā)展,現已形成了諸多的學說和流派。但在我國,對刑事訴訟價值較為深入的研究僅僅是近幾年的事情。應當看到,目前對刑事訴訟價值的研究只能說是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還需要繼續(xù)深入研究下去。筆者認為,重新審視傳統的刑事訴訟價值理論,對于構架科學合理的刑事訴訟模式,建立現代化的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對于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司法觀念也必將產生積極而又深遠的影響。
一、問題的提出:刑事訴訟中的價值沖突
勿庸諱言,人們對刑事訴訟價值的認識經歷了一個久遠而痛苦的求索過程。由于刑事訴訟法是基于國家實施刑事實體法的需要而制定的,因而實施刑事實體法就成為了刑事訴訟法合理存在的前提,由此二者也就形成了一種目的和手段的關系。[2]在刑事訴訟的價值觀上,傳統的刑事訴訟理論從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關系出發(fā),片面認為揭露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是刑事訴訟唯一的“正當職業(yè)”,是刑事訴訟唯一的價值追求。在這樣的觀念指導下,刑事訴訟中為了追求結果的正確而不擇手段的現象屢屢發(fā)生,“只要真相能夠得到,它是如何獲得的并不重要。”[3]而在不擇手段地獲取事實真相的同時,卻對人的權利造成了極大的侵犯,也損害了包括家庭倫理道德在內的其他一些價值。
刑事訴訟的價值追求難道僅僅在于結果正確嗎?帶著這樣的疑慮,基于對自身命運的關注,人們在經過理性的探求后發(fā)現,在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求得正確的結果并不是刑事訴訟唯一的價值追求,訴訟過程中還應當對****和其他價值目標給予適當的關注和充分的考慮,必須以一種理性的、人道的、正當的程序來實現實體法的目標,即除了體現結果價值的實體公正目標外,體現過程價值的程序公正也應當是刑事訴訟追求的重要目標。基于上述認識,在現代的程序價值理論中,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一起被奉為刑事訴訟所要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
探索到此,問題還遠遠沒有解決。一般而言,公正的程序基于理性的因素會有利于事實真相的發(fā)現,避免冤假錯案的出現,即程序公正一般會促進實體公正的實現。但是,二者往往也會發(fā)生沖突,有時正當的程序反而會阻礙事實真相的發(fā)現。如不得刑訊逼供、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不得非法搜查等程序規(guī)則,雖然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但在一定程度上卻阻礙了事實真相的發(fā)現,為實體公正的實現設置了障礙。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在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價值目標發(fā)生沖突時,我們應當如何選擇?要解決這個問題,或許可以從西方程序價值理論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
二、西方程序價值理論的啟示
西方世界乃程序價值理論研究之先行者。其中,影響較為廣泛的有以邊沁為代表的絕對程序工具主義理論、以美國學者R·德沃金為代表的相對工具主義理論、以英國學者達夫為代表的程序本位主義理論和以美國學者波納斯為代表的經濟分析主義程序理論。基于本文研究之需,僅就程序工具主義理論與程序本位主義理論作基本考察。
(一)程序工具主義理論
此理論以功利主義哲學為基點而評價法律程序,認為法律程序本身并不是目的,只不過是實現某種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這種外在的目的就是實體法的實施,法律程序的優(yōu)劣只能通過程序運行的結果的價值來評定,其本身不是“作為自主和獨立的實體而存在的,它沒有任何可以在內在品質上找到合理性和正當性的因素” [4].正如功利主義鼻祖邊沁所認為的那樣,“程序法惟一正當的目的,則為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法。”“程序法的最終有用性要取決于實體法的有用性……。除非實體法能夠實現社會的最大幸福,否則程序法就無法實現同一目的。”[5]也就是說,程序法只有在有助于實體法有效實施,保障實體法上確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得以正當、合理地分配即實現實體公正時,它才有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否則,程序法什么都不是。“實體法應當(首先)被制定出來,否則程序將毫無意義。”[6]
(二)程序本位主義理論
繼赫伯特·帕卡在20世紀60年代初提出了訴訟價值觀念和訴訟模式學說之后,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于1971年出版了著名的《正義論》一書,他站在整個社會制度結構的高度提出,社會正義離不開公正的法治秩序,而法治取決于一定形式的正當程序。“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決于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通過程序來實現。”[7]羅爾斯的理論開啟了程序價值問題研究的先河。此后,在一些英美學者的著述中,一種完全非工具主義的程序價值理論被系統地提了出來,這就是“程序本位主義”。該理論認為,評價程序的唯一價值標準是程序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內在的品質,而不是程序作為實現某種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程序重視的是過程價值而不是結果價值,它的目標是使所有受程序結果影響的人受到其應得的待遇;只有從正當程序中產生的結果才有最大可能是正確的,而從非正當程序中產生的結果無論如何都不能視為正確。[8]英國學者達夫比較詳盡地闡述了程序本位主義理論。他指出,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著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刑事訴訟過程是一個充滿理性的過程,其理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裁判結果須有理有據,必須有充分的論證過程,即一項裁判結果須通過嚴密的邏輯推理過程才能作出。其二,裁判結果必須向那些與裁判有利害關系的人和社會各界證明,使裁判的合理性得到他們的認同,向社會其他成員昭示其公正性。[9]“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必須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10]正因為程序本身具有的理性,所以刑事訴訟必須尊重當事人的理性主體地位,確保其有充分參與訴訟的機會
,用自己的行動影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裁判結果。[11]
(三)兩種理論的啟示
對于上述兩種理論,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程序工具主義理論指出了法律程序的工具性價值——保障實體法的實施,程序本位主義理論則發(fā)現了程序相對于結果的獨立價值;但程序工具主義理論把結果的優(yōu)劣作為衡量程序價值的唯一標準,會使人們?yōu)榱双@得事實真相而不擇手段,從而導致程序虛無主義的盛行和對權利的漠視,而程序本位主義理論則把公正的結果視為公正程序的必然結果和邏輯延伸,容易使人走向結果虛無主義的極端。
應當說,上述兩種理論的確都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但同時也使我們從不同的側面對程序價值問題有了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對研究刑事訴訟的價值問題有著重要的啟發(fā)和借鑒意義。如程序工具主義理論使我們認識到程序法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實施實體法,追訴犯罪、證明犯罪、打擊犯罪是刑事訴訟永遠不懈的價值追求。程序本位主義理論則使我們認識到,在實現實體法目標的過程中,絕對不能不擇手段,而應當顧及到其他價值目標,尤其是應當把人作為程序的控制者而不是程序的客體和對象,重視人的人格尊嚴和道德主體地位,尊重和保護人的權利。近十幾年來,我國訴訟法學者對程序價值理論的深入研究,正是從西方的這些理論中得到了營養(yǎng)和靈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自己的理論體系的。但是,上述兩種理論只為我們探討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關系問題提供了一些思路,并沒有為我們如何解決二者的沖突提供一個理想的答案。在我國,重權力而輕權利、重實體而輕程序、重結果而輕過程、重實質而輕形式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在這樣一種現實狀況下,要解決刑事訴訟的價值選擇問題,必須要使人們對實體公正實現的程度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并在此基礎上走出觀念上的一些誤區(qū),方能做出合乎理性的選擇。
三、刑事訴訟價值選擇的前提
正確選擇的前提之一:對實體公正實現程度有限性的認識
在傳統的刑事訴訟理論看來,刑事訴訟就是一個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認識和判斷過程,人們完全有能力認識到事實真相,從而實現實體公正。但是,不管你承認與否,無論如何不擇手段地去探求事實真相,至今我們尚未能找到一種完全做到“不枉不縱”的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人們不管怎樣挖空心思,實體公正的實現程度總是有限的。羅爾斯對程序正義的分類就說明了這一點。
羅爾斯將程序正義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純粹的程序正義”,指的是關于什么是合乎正義的結果并不存在任何外在的標準,存在的只是一定程序規(guī)則的情況,如賭博。第二種是“完全的程序正義”,指的是在程序之外存在著決定結果是否合乎正義的某種標準,且同時也存在著使?jié)M足這個標準的結果得以實現的程序這種情況,如讓切蛋糕的人最后一個拿取屬于自己的一份。第三種是“不完全的程序正義”,指的是雖然程序之外存在著衡量什么是正義的客觀標準,但是百分之百地使?jié)M足這個標準的結果得以實現的程序卻并不存在。羅爾斯認為,刑事訴訟就是一種典型的不完全程序正義,程序之外的正義標準就是真相,人們不管如何精心地設計程序,放縱罪犯和錯判無辜都不可避免。[12]
的確,刑事訴訟過程中,在事實真相的查明這一點上,假定我們認為現有的刑事訴訟法設計的程序是公正的,這個程序走完了,但是并沒有把事實真相查清楚,也就是說,在程序之外還有一個外在的客觀標準存在著。但程序只能追求這個標準,不可能完全達到這個標準,這是由人類現實有限的理性所決定的,是我們人類一直面臨的一個難題。我們就是在這樣一種不完全的程序正義的現實與純粹的程序正義的理想之間在苦惱、在探索、在奮斗。目前學界對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價值目標發(fā)生沖突時應當如何選擇的爭論,其實就表達了這種現實與理想的沖突與無奈,而這也恰恰是推動刑事訴訟價值理論不斷引向深入、不斷走向進步的一個因素。但是,理想歸理想,現實歸現實,羅爾斯的分析可以使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在刑事訴訟中,對于事實真相的探求是困難的,由此也決定了實體公正的實現也必然是有限度的。
正確選擇的前提之二:對實體法和程序法局限性的認識
上面的分析使我們看到,對于事實真相的探求是困難的,而探求事實真相也只不過是實現人們渴求的公正結果的一個前提而已,其本身并不是目的。退一步講,即使我們能夠探求到事實真相,但刑法作為實體法,它也不可能把犯罪的內涵和外延規(guī)定得天衣無縫。“即使在制定法國家,實體法完美無缺也只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假設罷了,因為立法者不可能對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做出周密的規(guī)定,更不可能預見到每一案件的具體情況,這在社會生活日新月異、日益復雜的現代,難度就更大。 ”[13]刑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人們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量刑是否適當等問題上會形成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并由此陷入爭論的僵局,再加上一部分人的偏見和對刑法的有意曲解,使得形成一個準確的判定更為困難。而訴訟法本身的工具性、手段性以及刑事訴訟過程中時間、地點的限制性(必須在法庭上、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使得其本身的功能是有限的,雖然在有些情況下,“在刑事訴訟法的運行過程中,通過法官的判決填補實體法空白、解釋實體法模糊或不具體之處,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彌補了實體法的不足。”[14]但訴訟法彌補實體法不足的功能始終是有限的,是要受到嚴格的限制的,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在實體法本身存在局限性的情況下,實體公正單憑刑事訴訟的運行是無法圓滿實現的。
正確選擇的前提之三:刑事訴訟理論觀念上的革命
羅爾斯的分析使我們認識到實體公正實現的有限性,這是我們探討刑事訴訟價值選擇問題的認識前提之一。但是,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必須徹底走出一些觀念上的誤區(qū),實現刑事訴訟理論觀念上的深刻變革。
1、在絕對真實觀中引入相對真實觀
傳統的訴訟法學理論,總是把馬克思主義認識論上的可知論片面地擴大化,認為人類完全有能力探求到客觀真實,從而將對客觀真實的探求作為訴訟活動追求的目標。其實,上述理論犯了絕對主義的錯誤,沒有同等地重視馬克思主義的另一重要理論——相對真理論。按照馬克思主義的相對真理理論,在特定的時空范圍內,真理是受限的。在刑事訴訟中,由于犯罪行為畢竟發(fā)生在過去,我們即使盡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刑訊逼供等)去獲取證據,我們也只不過是從一些客觀存在著的過去遺留的不完全的信息資料的基礎上,通過我們的主觀判斷而得出的結論。主觀意識推斷出的結論恒等于過去發(fā)生的事實真相嗎?相信有理性的人都會持否定態(tài)度的。人類特有的理性告訴我們,人類沒有完全重現案件真相的能力,我們所能得到的只是一個無限接近于事實真相的法律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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