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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中學,住所地:**********************8。電話:**********************
法定代表人:***********,********************中學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男,******年*月24日生,***************,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09)**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的情形,并存在《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等“應當再審”的事由,為此,申請人申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裁定撤銷***市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二項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中的(維持**市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和第二項。
2、維持**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中的(維持**市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
3、判令被申請人退回申請人每月發放給被申請人的養老保險金。
4、改判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
事實與理由: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被申請人在與申請人簽定勞動合同時要求不要申請人為其交納養老保險,同時要求申請人將該費用隨工資每月發放。申請人在工資單中注明該項為原應交社保局的養老保險金。申請人現有新證據證明該事實。被申請人在與申請人的此項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故被申請人應退回申請人每月發放給其的養老保險金,申請人替被申請人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為其交納社會保險。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二審法院判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依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原判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聘任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簽訂,但發生勞動爭議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生效后,故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該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民辦學校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二審法院判令申請人為被申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屬適用法律錯誤。
原判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應當為被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申請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不應當為被申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所應繳納的只是社會保險費中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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