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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來,民二庭在黑河中院及本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在分管院長的指導幫助下,堅持以服務市域經濟發展,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己任,理念先行、職能到位,以創一流業績、樹一流形象、抓一流服務為總目標,不斷加強隊伍建設和審判工作,爭做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的排頭兵,做實現“公正與效率”的排頭兵。不斷加強司法能力,在審判、調研、宣傳、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取得長足進步,使民商事審判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2007年以來民二庭共受理案件359件,其中民商事案件180件,民事案件179件,涉訴標的621.1萬元.審結355件(其中舊存2件),案件審結率98.6%。其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96件,承包合同糾紛案件12件,購銷合同糾紛案件38件,債務糾紛案件34件,離婚糾紛案件120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38件,電信合同糾紛案件5件,醫療服務合同糾紛13件,人身保險合同3件。在審結的案件中,判決的118件,調解的146件,撤訴的95件。代上級及其他法院送達法律文書12次。平均審限為63天,最短審限為1天,做到了快審快判,充分體現了“公正效率”的原則,提高了執法水平,保證了辦案質量,從而使民商事審判工作為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堅持以法服務,促進經濟發展。
我庭按照院黨組關于“堅持依法服務大局,為我市經濟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工作部署,認真落實工作任務,取得了顯著成效。為轄區的經濟發展和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我市民營企業在我市經濟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而民營企業人士法律知識的缺乏與法律意識的淡薄以及民營企業中法律人才的嚴重不足的缺陷,導致其經營活動更容易遭遇風險,合法權益侵犯與被侵犯時有發生,直接影響其發展壯大,影響我市整體經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從2007年以來,我庭干警在工作中,自覺摒棄“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的單純業務觀點,積極主動地為企業和項目建設提供法律咨詢等服務,積極幫助企業解決建設發展和改革中的法律問題。對企業反映的重大法律問題,我們隨時接持,及時協調,妥善處理,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萌芽階段;在辦案過程中耐心細致地疏導教化,化解矛盾,靈活運用各種合法手段,不斷加大執行力度,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程度地減少訴訟對企業的負面影響,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例如今年2月份陳某訴朱某拖欠貨款糾紛一案,判決書生效后,法庭在三個月內就成功為原告追回全部20.93萬元被拖欠的貨款;同年3月蔡某訴吳某、嚴某拖欠工程款糾紛一案,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全部被拖欠的工程款達66.48萬元。
二、加強審判管理,是提高審判質量及效果的有效途徑。
抓好審判工作,提高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是推進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第一要務。因此,必須加強對當前審判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進行認真研討,有利于破解審判質量不高的瓶頸,有利于實現人民法院工作再上新臺階,有利于應對金融危機的挑戰,更好地發揮依法保障和服務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職能作用。從理論到實踐的結合上進行回顧、總結和集體研討,使我們認識到,解決管理問題,完善工作機制,是加強審判管理,提高案件質量的有效對策。我庭具體做了以下幾點:一是更新審判管理理念,作為實現科學發展的第一要務來抓。理念決定思路,新理念催生新舉措。審判管理理念是審判管理工作的導向。當前,要切實抓好審判管理工作,必須盡快更新管理理念,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核心管理理念,使審判管理既為院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又要向為全體法官服務轉變,使審判管理從對立型、指令型向上下互動型、服務轉變,努力開創全員參與、全員自律的審判管理新局面。二是以人為本開展審判管理,給法官參與民主管理創造有效的平臺。對法官的審判活動實行有效的臨控是必要的,但是,再嚴密的監控也有失控的弊端,個別人為了以案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會鉆管理的空子。因此,從根本上來說,就是要增強法官自我管理、嚴格自律的高度自覺性。要達此目的,就必須以人為本開展審判管理,尤其要強化民主管理,這也是當前審判管理的薄弱環節和比較突出的問題。多年來,我們習慣于行政型管理、指令型管理,向民主管理轉變,是一個較大的跨越,也是一個艱難漸進的過程,必須給全體法官和干警創造積極參與民主管理的有效平臺。三是強化案件評估、評查和分析點評機制,充分發揮審判管理機構職能作用。強化民主管理的同時,仍然需要強化案件評估、評查和分析點評機制。要以最高法院案件質量評估工作“指導意見”為規范,繼續強化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發揮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具體管理職能;堅持全部案件微機輸錄率100%的要求;充分發揮網上監控、督辦的作用,嚴防案件超審限;逐月運用網上數據進行分析對比評估,狠抓薄弱環節,推進審判和執行工作公正高效的開展。堅持審結的案件月評查月通報制度,特別是對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案件定期進行分析點評。實踐證明,這是強化審判管理、解決案件質量問題重要舉措。
三、強化調解,提高辦案效率。
調解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中獨有的一項制度,它不僅對化解當事人雙方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起著重要作用,而且有利于弱化雙方的對立情緒,較快地解決雙方的矛盾,有利于案件的執行,節約訴訟資源。今年,我庭對過去幾年調解工作中積累的經驗和有效方法進行了總結,歸納出了適合于家庭婚姻案件的“以情動人”勸導法、適合于當事人對法律無知或一知半解的“依法說理”疏導法、適合于既有親情色彩又有違法行為的案件的“情法結合”譴責法、適合于有上訪傾向的“大局為重”雙贏法等有效調解方法,提高了法官的調解水平和藝術,同時還組織審判人員研究探討我國調解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途徑,提高對調解工作的理性認識和把握,注重調執兼顧,使彼此相得益彰,從而把調解工作推上一個新層次。
四、采取多項便民措施,方便當事人訴訟。
我庭以親民、愛民、便民、安民為宗旨,采取了一系列便民措施,實行首問引導制;制作訴訟指南專欄,制作訴訟風險提示書,提示各方面的法律風險,引導當事人訴訟,減少涉訴群眾不必要的損失。對有關殘疾人員等困難群體的特殊案件實行巡回審判。實行延長審理期限理由告知制度,將延長審理期限的理由及時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正常工作日不能請到假及因特殊原因當事人不能在工作日到庭的案件,實行節假日開庭制。
五、樹爭先之志,隊伍建設筑根基。
我庭認識到,要想爭先創優,必須要把隊伍建設這個基礎夯實,把管好人放到一切工作的首位。為此,我庭狠抓隊伍建設,全面提升隊伍綜合素質。人才才是完成一切工作任務把事情做好的主要因素。我們堅持每周三下午的政治學習,結合我庭的實際,有的放矢,更加深入地學習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利用測試、學習、交流等形式,促進全庭同志的學習成效,提高同志們的政治覺悟,并要求將學習體會自覺的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使“三個代表”在基層更加深入人心。我庭先后制定了十項規章制度,以制度促管理,同時以周會診、月會診、法官會議等多種形式加強業務
六、商事審判工作遇到的問題。
(一) 審判程序方面。證據規則的適用尷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于2002年4月1日執行。它總結了目前現有各級各地法院證據規則的經驗,確保法官合理分配證明風險和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斷,彌補了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制度的缺陷尤其是舉證時限、庭前交換證據、自認等規則,對提高訴訟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進一步推動司法改革的深入進行,也為制定民事證據法提供了有益的資料與經驗。不可否認,證據規則無論是從體例還是從內容上具有許多稱道之處,解決了一些懸而未決,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問題,然而它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值得探討。首先,證據規則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如證明負擔分配擴大化,與實體法的規定不一致,與司法認知法則、自認法則、推定法則、舉證妨礙法則的規定有矛盾等。其次,證據規則的適用存在很多困難。其規范性、超前性與當下法治程度不高、人民對“正義”的認識有很大的距離。法官適用證據規則所做出的證據失權的判斷以及受證據失權影響的案件的裁決在實踐中阻撓很大,也由此造成了一部分的信訪。再次,為了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不機械辦案,就案辦案,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得不對證據規則進行各種形式的變通適用,這樣卻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證據規則。而證據規則推行以來,受到大多數法官的歡迎,對社會和民眾也起到較有效的法治教育,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依照規則提供證據的必要性。而在這種情況下,如單純重視法院審判對社會現實的讓步,法律規則對市井百姓的妥協,容易使很不容易建立起來的秩序、觀念重新回到過去只講客觀真實而漠視法律真實的窠臼中去。(二) 執法環境方面 。1、 當事人濫用訴權。近些年來,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呈直線上升狀態,仿佛在較短的時間內,國人就完成了從“厭訟”到“好訟”的角色轉變。司法是一種用于維護正義的有限的公共資源。人們在將糾紛訴諸法院的時候應當相當地審慎。但現實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因一時意氣而將很容易解決的案件遞交司法程序。在審判實踐中下列兩種情況比較常見:一是涉及被告在外地的糾紛案件,被告方大多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且不論管轄權是否有爭議。一方面,被告方存有顧及地方保護主義的疑慮,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就是拖延訴訟時間,阻礙權利人盡快實現權利。二是訴訟中作為債務人一方拒絕調解,哪怕債權人再三讓步,仍然一味“砍價”。待法院作出判決后,發現對其不利,即使上訴也有可能得不到便宜,便纏著審判人員再做調解工作。除了普通的濫用訴權,一些當事人會提起惡意訴訟,或通過訴訟這種合法程序達到拖延時間、擺脫責任甚至進行侵權等非法目的,或標新立異,或無中生有、故意炒作。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誤導司法改革,影響審判效果,異化訴訟功能,激化社會矛盾。
2、審判工作受到干擾 獨立審判遇到的種種干擾并不是一個新問題。但當下的審判工作,除了受行政機關影響而無法獨立、受媒體沖擊而造成“媒體審判”以及見縫插針的人情、關系干涉外,在追求社會和諧、定紛止爭的過程中也受到了一些采取極端措施的民眾的干擾。當下群體性案件利用人多的聲勢沖擊審判機關、吸引媒體造勢、動輒向政府部門施壓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情況不在少數;個人涉訴信訪案件屢見不鮮,聲稱要采取“自殺”、“同歸于盡”等極端措施者也偶有發生。為了整個社會的和諧,承辦法官甚至法院領導都不得不花大力氣進行勸說、協調,并在事實上進行了法律外的妥協。這些都給法院獨立審判,依照事實和法律進行公正裁決產生了很大干擾。尤其是這種非正常現象若常被利用并以不義者得利而告終,會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和示四、對策及建議 要解決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以上問題,一方面要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解決實際審判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扎扎實實地做好審判工作、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減少法院審判工作的外在干擾。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規則的設置、更改或變通改善現有的狀況,推動審判事業的順利進行和法治事業的良性發展,具體而言:
(一)合理配置法官資源。新管轄標準實施后,再加上訴訟費用的降低,大量案件涌入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將更為突出。為緩解基層法院的審理壓力,可對法官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一是基層法院抽調一些經驗豐富的法官充實到民商事審判庭,以緩解民商事審判庭人少案多的矛盾;二是每年從中院輪流抽調出一部分審判人員到基層法院鍛煉,一方面幫助基層法院消化與日俱增的案件,另一方面又可以帶去先進的審判理念,提高審判質量,減少案件上訴和發改率,也間接減輕了中院二審案件的負擔。三是建議給基層法院適當增加編制,從優秀律師、大學教師等法律工作者中公開招錄優秀法律人才。
(二)依法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除依照最高院《關于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必須適用普通程序的之外,對其他金額較大但爭議不大,在征得雙方同意后,也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擴大簡易程序的審理適用范圍。
(三)加大調解力度,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司法的終極目的是解決糾紛,寧訴息訟。但單純的判決未必能夠“勝敗皆服”,甚至可能引發更多的矛盾,當事人的糾紛未解決,怨氣未平,卻又平添了對法官能力、品質以及法院權威的不信任。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家機器的一部分,維護社會穩定的中堅力量,民眾心中“包青天”的現實寄托,我們的法官往往不能像西方的同行一樣超然中立、緘口不言,而往往需在糾紛的處理過程中穿針引線,進行苦口婆心地進行調解。調解這種解決實際糾紛最有效的“東方經驗”,應當突破法院和法官的界限,圍繞糾紛的解決實現民間力量、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的整合,發揮各種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功效。由此法院在重視案件調解率,加大法官調解力度的基礎上,也要提高法官組織調解的能力,在“骨頭”案件的調解中盡可能聯系民間、行政的力量參與。與此同時,要培育和發展民間基層調解機構和行政調解機構,將矛盾解決于萌芽階段,阻卻于法院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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