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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范文: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管理辦法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管理辦法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管理辦法的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中的特色優勢,規范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以下簡稱“崗位培訓”),提高城市社區中醫藥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崗位培訓的對象是從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第三條 崗位培訓的任務是使培訓對象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掌握全科醫學概念和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特點,熟練運用中醫藥理論與方法,開展社區中醫藥預防、養生保健、康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健康教育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達到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執業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從事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但未參加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的中醫類別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者,均需參加崗位培訓,并取得《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作為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中醫全科醫學工作,申請注冊中醫類別醫師執業范圍中“全科醫學專業”為執業范圍的條件之一。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中醫類別全科醫師的崗位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能是:
(一)研究制定崗位培訓政策,提出崗位培訓規劃;
(二)制定并發布《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大綱》,組織教材編寫、師資骨干培訓和培訓基地建設,制定統一的《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格式;
(三)檢查、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崗位培訓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地區崗位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崗位培訓的實施方案;
(二)負責本地區崗位培訓的師資骨干培訓和基地建設;
(三)負責監管本地區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本地區崗位培訓的考核,頒發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格式的《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七條 崗位培訓實施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崗位培訓管理工作,建立培訓檔案,對培訓對象的學習情況、各科考核情況等進行真實記錄和管理。
第三章 實施與考核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采取脫產或半脫產的方式,開展理論授課、臨床實踐與社區實踐培訓工作,突出實踐技能培訓,合理使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效果。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相對固定的崗位培訓基地。崗位培訓基地的培訓內容包括理論培訓、臨床實踐和社區衛生服務實踐。
第十條 崗位培訓應當具備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師資骨干培訓;崗位培訓的師資應專兼職結合,以兼職為主,選聘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豐富實踐經驗和一定全科醫學理念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培訓教師;可選聘一批有豐富臨床和基層工作經驗的專家,經過必要的培訓,充實到師資隊伍中。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崗位培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采取培訓結束后綜合考核或分階段培訓、分階段考核等方式。
第十二條 培訓對象完成全部培訓任務,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后,頒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格式的《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崗位培訓所需經費實行政府、單位、個人等多渠道籌集,鼓勵社會捐助。
第四章 監管
第十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崗位培訓的監管力度,保證崗位培訓質量。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崗位培訓方案、計劃和考核結果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對在崗位培訓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在崗位培訓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現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業的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根據居民需求和當地實際,地方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適當限制高等專科以下學歷的醫學院校畢業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以逐步提高全科醫學崗位新執業者的學歷層次。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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