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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入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健全并規范全市面中小學教育教學管理制度,預防并及時、有效、妥善地處理各類教學事故,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全面提升教學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是指教職員工在教學管理及教學活動中,因本人主觀過錯或過失引起的,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或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教學語言和行為。
第二章教學事故的類別
第三條 教學組織事故
1、 教師擅離課堂;上課遲到超過3分鐘、提前下課超過去5分鐘或拖堂超過2分鐘。
2、 教師不備課上課;上課無教案;完全使用舊教案上課或直接使用、抄襲別人教案上課。
3、 不按學校課程安排上課;或未經學校職能部門批準,隨意調換課程、增減課時、請人代課或代他人上課。
4、 布置或批改作業馬虎隨意,批改后的作業未及時向學生反饋,影響教學正常進行。
5、 教學進度與教學計劃無故相差4課時以上。
6、 教學內容出現知識性錯誤;組織課堂教學不力致使課堂教學秩序混亂。
7、 無故不按時參加、或不按時完成、或不接受學校及上級部門布置的教學研究工作。
8、 在教學過程中散布違背法律法規,或帶有封建迷信、淫穢及其它思想內容不健康的,違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論。
9、 教師酒后上課,或者在上課時所攜通訊工具發出的聲音訊號或在上課時間撥打、接聽電話或收發信息,
10、 教學過程中遇到突發事件,不能及時妥善處理,造成事態惡性發展。
11、 教師職員工對學生有打罵停課趕出教室或訓斥諷刺挖苦侮辱等行為;貶低嫌棄排斥歧視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以各種方式打擊報復學生。
12、 違反有關規定,要求學生統一購買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或規定使用的教材教輔材料;擅自向學生發放講義輔導材料并收取費用,或向學生兜售輔導材料和學習用具等到。
13、 歧視后進生;給后進生單獨編排座位;隨意拒絕后進生上課,將其趕出教室或學校;不給后進生批改作業,或威脅其不正常參加考試等。
14、 組織或變相組織、直接或間接參與有償家教、違規辦班、補課或組織學生集體培優等。
15、 學生曠課逃學,科任教師發現學生不在課堂,未能當即向班主任通報,班主任未能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因處置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
16、 每學期對學生家訪平均不足一次。
第四條 教學運行事故
1、 教學環節安排失誤(如排課失誤或未及時向教師發放課程表等),造成教學人員不到位,影響教學活動實施。
2、 因人為原因,造成學生成績登記嚴重失實,或學籍檔案混亂、變更手續不全,記錄不明或失實。
3、 升旗、早操、集會、外出等集體活動,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學生紀律松散或發生安全事故。
4、 學校教學管理混亂,致使某個年級或學段出現大面積后進生現象,或導致大量學生厭學,一個年級或全校學生曠課人數中學超過10%、小學超過去5%。
5、 計算機室、多媒體教室、語音室、實驗室、圖書館、閱覽室等各功能教室長期閑置不有(在一學期內,時間達一個月或一個月以上),導致資源嚴重浪費。
6、 未經批準或無特殊原因,擅自推遲開學時間或提前放假一天以上。
7、 學校不按課程計劃開齊開足課程;隨意停止課程;不嚴格執行規定的作息時間,隨意提前學生到校時間或推遲放學時間。
在規定的保管的時間內,丟失學生原始成績、原始學籍;故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第五條 教學考核事故
1、 監考遲到3分鐘以上;擅自請人代監考;監考時以各種方式要求學生提前交卷。
2、 在監考過程中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抽煙、閑聊、看書報等);不嚴格履行監考職責,擅離職守。
3、 批閱試卷不認真,出現差錯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級失誤碼;經核查,一個班級或一個考場需要更改成績的試卷份數超過該班級或該考場試卷總數的5%。
4、 不在規定時間和地點閱卷、評分、評等、報送成績;不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定。
5、 違反教學規律,頻繁進行考試;組織學生在走廊、操場進行考試;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名次,或張榜公布考試結果。
6、 不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對學生進行學業成績、綜合素質評定導致評定結果嚴重失誤,失誤率超過參評的學生總數的5%。
7、 以各種方式泄露試題和考試內容;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
干擾學生填報志愿或擅自變更學生考試志愿,漏報、漏填學生考試志愿。
第六條 教學保障事故
1、 鈴聲、廣播聲不響,亂響,有誤差,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2、 教室或其他教學活動場所衛生狀況差,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或影響教學效果。
3、 粉筆、黑板擦等教學設備不能及時供應;教學實驗設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時供應或準備不充分。
4、 不能按規定提供教學要求必備的音像、圖片、儀器、標本等教學輔助用品。
第三章教學事故的認定
第七條教學事故由當事或發現人、知情人在發現后及時向學校職能部門報告,職能部門須作好記錄度立即通知當事人所在的部門。
第八條事故當事人所在的部門負責調查、取證、核實,據事故情節,認定情節較輕或情節較重或重大教學事故的類型,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寫《仙桃市中小學教學事故記錄表》,對事故級別與當事人提出初步認定與處理意見,送交學校職能部門。
第九條事故責任人只能是個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門、單位或集體代替。對事故隱瞞不報或無故拖延不報的人員(含學校領導、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視為事故責任人。
第十條 教學事故原則上由校長負責最后認定。
先由職能部門認定,再由分管領導認定,較為嚴重的教學事故須由校長認定,特殊情況下須由學校領導集體討論認定。
第四章教學事故的處理
第十一條 教學事故的處理原則上先由職能部門和分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再由校長最終決定,處理時間為1——3天。
第十二條 各級教學事故的處理意見一決定應有書面記錄,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如實填寫《仙桃市中小學教學事故記錄表》(一式兩份),職能部門存檔一份、事故責任人一份。
第十三條 各單位在對各級教學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的同時,應迅速采取補救措施,盡可能降低事故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并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章申訴與仲裁
第十四條 事故當事人對事故的初步認定,處理不服的,有權申訴。
第十五條 各中學校應設立對教學事故申訴進行受理與仲裁的職能部門,指定具體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并成立由學校領導、工會和教代會代表、聘請的社會監督員參加的教學事故仲裁委員會。
第十六條 當事人應在接到事故初步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職能部門提出申訴。
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訴,初步處理意見即認定為最終處理意見。
第二七條 當事人向職能部門提出申訴,職能部門應立即受理,并認真進行調查、核實,然后將核實情況及最后處理意見提交學校教學事故仲裁委員會仲裁。
事幫仲裁委員會決定為教學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學校據仲裁決定作出行政處理。
仲裁決定應在申訴提出后一周內作出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定、學校行政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申訴。
第六章教學事故的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教學事故經學校最終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須追究事
中國文秘資源網 - 您身邊免費貼心的文秘專家 - 歡迎訪問WwW.ZgDoC故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情節較輕的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獎勵資格。情節較生的責任人予以警告直至嚴重警告處分,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獎勵資格。
重大教學事幫給予事故責任人嚴重警告處分直至停聘,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和優秀青年教師的評選資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獎勵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由所在單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門直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已經獲得榮譽稱號的,由授予部門予以撤消。
各中小學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據有關規定,要求各級教學事故責任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教學事故不是由當事人造成的,或系當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經查實后當事人對教學事故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如果教學事故的門產生原因是當事人曠工,對當事人除按曠工進行處理外,還要按教學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結果記入責任人個人業務檔案,信為對教職員工考核獎懲、職務評聘、晉職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對一年內出現三次以上重大教學事故的學校,取消校長、分管校長=學校當年申報和評選各種個人或集體榮譽的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對確實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的校長、分管校長,比照本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仙桃市中小學(含民辦中小學)在職或在聘教師教學管理體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均適用本辦法。幼兒園(含民辦幼兒園)根據實際情況比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章中未列舉的其他類似行為,按照本辦法規定,比照相應條款進行認定和處理。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事項的處于,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教學事故是必須防止發生的事故行為與危害現象,各中小學要制定教學事故預防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教學事故稽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需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處理或按規定要求上掃的事故,各中小學須按規定時間和程序上報;重大教學事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凡隱瞞不報或延誤報告,視校長為事故責任人,并按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 條與本辦法相關的各種教學事故的投訴、申訴,由市教育局負責受理并處理。
第二十八 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九 條本辦法由仙桃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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