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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裁定書(2011)普非執字第115號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普非執字第115號
申請執行人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被執行人上海某餐飲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第2120110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11年3月,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被執行人上海某餐飲有限公司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發現上海某餐飲有限公司存在不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的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上海某餐飲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但被執行人上海某餐飲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責令改正通知書》的要求改正,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被執行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你單位(上海某餐飲有限公司)未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知書》的要求改正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玖仟元整(9000元)。申請執行人于2011年6月16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執行人接到行政處罰決定后,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故申請執行人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繳納的罰款人民幣9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并無不當。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申請執行人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第2120110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準予強制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代理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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