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范文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范文鑒賞學習網站!
法律文書范文:民事再審申請書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民事再審申請書的正文:
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洛陽市鵬燕翔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新學,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洛陽市建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躍偉,該公司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第三人)洛陽市城建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萍,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第三人)郝跟進,男,43歲,漢族,河南省沁陽市北關人。住河南省沁陽市水北關。
再審申請人洛陽市鵬燕翔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與再審被申請人洛陽市建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洛陽市鵬燕翔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一終字第265號民事判決,提出再審申請,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符合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一終字第265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洛陽市建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我公司自始至終和城建公司履行的是聯合開發協議,而不是補充協議,這已由澗西區人民法院(2005)澗民三初字第310號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確認。
2004年7月17日,由自然人孫少武聯系,我公司與洛陽市城建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聯合開發碧云小區合同》,并由孫少武代表我公司全權負責該項目的實施和運作。雙方約定城建公司出地皮,我公司出資金進行房屋聯建開發,建成后雙方按3:7分成,依據該聯建合同及李貴基市長批示,我們雙方在產權交易中心依法對該土地辦理了過戶手續,并在洛陽市土地管理局登記備案。我公司也以合同約定支付了100萬履約金。后因當地村民對土地征用時的土地補償款有意見,多次阻止我公司進場施工。加之城建公司官司纏身,在其作為被告的多起案件中,法院多次依據土地管理局對該塊土地使用權歸屬的登記情況依法查封(即城建公司享有30%的土地使用權)。我公司不得已多次修改規劃,變更建筑設計。依據我們雙方簽訂的聯建合同,城建公司負責處理好周邊關系,保證我公司如期進場施工。城建公司對其違約事實也很清楚,為此我們雙方于2004年10月29日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協議將我方的損失進行了清算,即根據城建公司的違約事實及給我公司造成的損失及已支付100萬履約金的事實,我公司損失達958.8萬元,因城建公司無力支付,遂約定將我們雙方聯建后的分成比例更改為1:9,同時明確約定城建公司保證我公司開發過程免受非法干擾,負責解決該土地使用權的爭議和糾紛,并承擔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同時還約定,我公司盡快將各項審批手續辦理齊備并進入開工建設,原則上三年內完成開發建設。
2005年2月4日,城建公司、郝跟進和我公司協商達成《合同轉讓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城建公司將其在聯建合同中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其債權人郝跟進。后我公司考慮到郝跟進的履約能力,和城建公司協商解除該轉讓協議,未果。城建公司遂將我公司訴至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聯建合同和該轉讓協議有效,并賠償城建公司相關損失。2005年7月4日澗西區人民法院(2005)澗民三初字第310號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了聯建合同及《合同轉讓協議書》的效力,并判令三方繼續履行。至此,城建公司在該聯建項目中不享有任何權利和義務,由我公司與郝跟進聯合建房。但因為城建公司改制后的諸多遺留問題,職工為該塊土地多次到北京上訪并干擾施工,使得我公司一直未能按合同約定如期開發、施工,我公司因此蒙受了極大的損失,但礙于孫少武和城建公司的關系,我公司也沒有為此起訴城建公司和郝跟進。
2006年7月初,建鴻公司突然將我公司訴諸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與我公司簽訂的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我公司既感到突然,又覺得詫異。因為我公司和建鴻公司素無往來,但我們還是積極準備應訴。洛陽市中院一審開庭前,我公司發現了2004年7月17日城建公司與我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碧云小區合同"補充協議,該協議約定城建公司以每畝35萬元的價格將雙方聯建的該土地轉讓給我方,并約定聯建合同中與該協議不一致的地方以該協議為準。當時我公司很震驚,公司法律顧問就問孫少武是怎么回事,孫說是為了幫潘萍改制后的公司逃避債務而私下里簽的,沒什么關系。因為我公司的管理并不規范,他怎么蓋的章我公司也不太清楚,但孫少武說這個協議是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即便成立蓋有公司的章也不生效,因為咱沒支付履約金。我公司就信以為真,沒再深究此事。
法律文書范文:民事再審申請書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下一篇:大學生國家助學金申請書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