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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團費收繳的原則
青年入團后,應以上級團委批準其為共青團員的月份開始,每月按時向團組織繳納團費,遇到特殊情況可間月交一次,但不得半年或一年交一次。對團員流動和臨時外出,允許其每季度繳納一次。
團支部一般應每月向上級團委按規定繳納團費一次,個別支部因團費收較少或因公外出,流動的團員多,每月上繳一次確有困難,經上級團委同意后,可以每季度上繳一次。
團員向團組織,團的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按規定繳納團費是團的紀律,對無故不繳納團費的團員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下級團組織如不按時按規定比例上繳團費,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批評或團內通報。
2、團費收繳的數額
(1)凡有工資收入的團員,每月以比較固定的經常性工資收入為基數(見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納團費。
a、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收的0.5%。
b、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1%。
臨時工、協議工團員在有工資收入期間,按上述規定的比例議交納團費。
(2)在鄉鎮企業工作的農民團員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交納團費,其他農民團員每月交納團費1角。
(3)學生團員(包括沒有工資收的研究生團員),每月交納團費1角。帶薪學習的團員,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交納團費。
(4)城市和農村中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團員,每月按上季度交納所得稅后平均月收入,參照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交納團費。
(5)沒有經濟收入或依靠撫恤、救濟為生的團員,每月交納團費1角。
團員如確有生活困難,無力交納團費,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支部團員大會討論同意,團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可以少交或免交團費。
(6)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團員交納團費的標準,由總政組織部和武警部隊政治部規定。
(7)保留團籍的共產黨員,從取得預備黨員資格起,應交納黨費,可不交納團費,自愿交納團費者不限。
(8)團員除按規定交納團費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團員應自覺地向所在團組織交納團費。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交納或不按月交納時,經團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團員代為交納或預交、補交,預交、補交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10)對不按規定交納團費的團員,團組織應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團費的,按自行脫團處理。
附注:每月工資收入總額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貼)、獎金(指作為工資部分的獎金,不包括一次性重獎和年終一次性獎金,下同)。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
企業人員:工資收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各類津貼、獎金)。實行年薪制的人員按月平均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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