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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市直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規范管理,參照《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隴署辦發21號)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實行刷卡管理。IC卡由市社保局統一制發。IC卡制作的工本費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第三條 IC卡用于記錄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和個人賬戶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條 個人賬戶資金的構成:
(一) 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全部劃入個人賬戶。
(二) 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按繳費工資的1.6%劃入; 退休人員按繳費工資的3.8%劃入。
(三) 以上兩部分的利息收入。
第五條 個人賬戶資金的錄入:
(一)市社保局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臺帳及個人賬戶資金劃轉記錄臺帳。
(二)市社保局應逐月審定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劃轉記錄情況,并按時足額劃撥個人賬戶。
(三) 個人賬戶由用人單位和市社保局定期核對。
第六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使用范圍:
(一) 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醫療費用;
(二) 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三) 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劃轉個人賬戶,待年度內繳清費用后,再劃轉。
第八條 市社保局為參保人員設置個人賬戶,發放IC卡,并建立個人賬戶微機管理系統。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參保人員IC卡的領取和發放。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配備刷卡機,并負責個人賬戶的結算和記錄。
第九條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憑IC卡進行結算。
第十條 市社保局對個人賬戶實行統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個人賬戶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資金,按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經核定后劃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節余資金可結轉使用,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條 駐武都城區外的參保人員和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不發放IC卡,其個人賬戶的資金按季度或按年度發放給參保單位,由單位轉發本人。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內工作調動的,若調入單位已參保,則辦理相關手續,其IC卡和個人賬戶繼續使用;若調入單位沒有參保,個人賬戶使用至無余額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參保后繼續使用。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外工作調動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并由市社保局收回IC卡。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與參保單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暫時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使用至無余額止,IC卡暫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參保后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并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員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員的IC卡。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的IC卡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報告本單位,由用人單位向市社保局申請掛失,并辦理補發手續。在遺失期間造成的個人賬戶資金損失,由參保人員本人負責。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有權查詢本人個人賬戶的資金情況,對個人賬戶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實施監督。市社保局和用人單位對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年核對一次,并由用人單位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十八條 IC卡的記錄權屬市社保局。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涂改、偽造、盜用IC卡的,一經發現立即沒收。對由此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重損失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年初進行一次性核定。當年內其個人賬戶劃入比例不作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依據參保人員的IC卡作為其就醫和購藥的憑證,并以此進行費用結算,核減個人賬戶基金,在每季度5日前報送上季度醫療費用、購藥費用憑證,到市社保局審核后辦理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每年應向用人單位和市社保局提供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情況匯總表,以及平時掌握的個人賬戶資金情況。
第二十二條 縣(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區)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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