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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減少食品安全事件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食物)在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經營、消費等環節中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三條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主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和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農牧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第五條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組建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庫,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修訂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配套規范,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新聞報道。
市教育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知處理。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鑒定工作,維護好事發地社會治安。
市民政局負責事件傷亡人員的安撫和善后處理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組織應急運輸力量,保證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受傷人員的疏散。
市農牧局負責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和相關產品的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對私屠濫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酒類產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
市衛生局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治,以及依法對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依法開展流通領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違法行力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依法開展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技術檢驗和事件原因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市糧食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重大糧油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和相關產品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六條各縣(區)政府應由主管領導負責,組建相應的應急指揮體系。
第三章預測預報
第七條食品安全事件預防工作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方針。各相關部門要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重點地區進行監測,定期分析可能出現的食品安全隱患,及時提醒消費者,或定期負責向社會發布安全預警信息,并加強重點監管。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八條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值班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條食品安全事件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一)I級(特大):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出現500人以上健康損害癥狀:
(二)II級(重大):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現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損害癥狀,或在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餐飲場所和市、縣(區)重要活動期間發生影響重大、危害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Ⅲ級(較重):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觀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健康損害癥狀;
(四)IV級(一般):無人員死亡,一次出現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損害癥狀。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事件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Ⅳ級預警標準時、所在縣(區)政府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出通知,加強監測工作;達到IV級預警標準時,當地縣(區)政府應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并向市政府報告情況;達到Ⅲ級以上預警標準時,市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并向省政府報告情況。
第十二條基本應急程序
各級應急指揮部得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應初步確定事件性質、級別,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預案、啟動哪級預案的建議,逐級上報,并請示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食品安全應急預案決定啟動后,應急指揮部要盡快組織實施,成立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地方政府領導參加的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行動。
(一)應急準備工作
組織醫療救護隊盡快趕赴現場,組織專家組根據事件原因、性質、危害程度、波及范圍等調查事故原因,分析發展趨勢,并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現場指揮部在征求專家組意見后,確定具體應急方案。
(二)救援
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醫護人員對健康損害人群進行醫療救治,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醫護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實施救護。接受事件健康損害者的醫療機構,應及時向當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件情況。
(三)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現場指揮部應在充分聽取專家組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終止應急工作請示,經市應急指揮部批準,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終止應急狀態。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十三條應急工作結束后,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一)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指揮部要及時寫出調查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并抄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間接經濟損失情況;應急救援參加單位、投入人員和設備情況;應急救援過程、經費決算、實際效果;誘發事件或應急救援不力的主要責任單位和個人。
(二)市民政局要做好事件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及時處理和焚化遇難者尸體。
(三)對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或專家組,對事件的原因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對食品安全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或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調查處理,或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失當,索賄受賄、包庇事件責任者等將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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