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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我鄉黨務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推進黨務公開的順利開展,切實增強我辦黨組織工作的透明度,不斷健全黨內工作運行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法規,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對應當公開的黨組織形成的重要決議、決定及重要事項,按照分發范圍和發布層次,先黨內、后黨外,及時、如實公開。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其他黨務信息,依法向辦事處黨務公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經李埠口鄉黨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會同受理部門審查、李埠口鄉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黨務信息的行為。
本制度所稱的“黨務信息”是指黨務公開各成員單位在其履行黨務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的以一定載體形式記錄的信息。
本制度所稱“公共信息”是指黨務公開各成員單位在其履行黨務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的涉及公共利益須為公眾知曉的信息。
本制度所稱“個人信息”是指黨務公開各成員單位在其履行黨務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的涉及特定個人的身份、特性的信息。
第四條 李埠口鄉黨務公開各成員單位,有依法履行受理并答復或提供依申請公開黨務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通過申請獲取黨務信息的權利,除我鄉主動公開的黨務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李埠口鄉黨務公開各成員單位申請獲取相關黨務信息。
第五條 李埠口鄉各黨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制度,制定黨務公開信息編寫規范,會同黨務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編制規范的黨務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完善依申請公開的工作流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編制的黨務信息公開指南中“依申請公開”部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申請公開受理機構的地址、電話、傳真、郵編、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二)依申請公開的申請條件、程序、期限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 黨務公開各成員單位不予受理以下黨務信息的申請:
(一)主動公開信息目錄所列的黨務信息;
(二)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
(三)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黨務信息,有關單位、企業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申請公開。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黨務信息,應當向李埠口鄉黨務公開各成員單位提供本人或本組織的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提出申請時未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或拒絕提供身份證明的,作無效申請處理。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黨務信息的,可以當面或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李埠口鄉黨務公開成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一般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提出口頭申請。采取口頭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場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由申請人簽名確認。申請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時間;
(三)申請公開黨務信息的具體內容描述;
(四)所需黨務信息的具體用途;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申請公開他人的個人信息時,應當到受理部門的辦公場所提出書面申請,并寫明申請的事由。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受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申請公開的事項應當表述清楚、描述詳盡,盡量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部門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第十一條 李埠口鄉黨務公開成員單位收到黨務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黨務信息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也可以直接提供;
(二)申請公開的黨務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能范圍內掌握的,應當力所能及地指引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或向申請人說明;
(三)申請公開的黨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所申請的黨務信息涉密,如果可以作分離處理,應當將可公開的部分提供;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六)申請符合公開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二條 李埠口鄉黨務公開成員單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公開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當場可以確定答復或提供黨務信息的,如申請人沒有異議,可以不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確需延長答復或者提供信息期限的,經黨務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黨務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受理部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或者提供相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受理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受理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公開后不至于造成第三方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5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一般要求第三方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則屬于免于公開的范圍。若第三方逾期不做答復,受理單位將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第三方同意公開的信息,并向申請人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部門答復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期限。
第十六條 黨務公開成員單位依申請提供相關信息,有條件的受理部門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受理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應申請人的要求,有條件的受理部門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信息復制件的,受理部門應當以該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受理部門可以選擇以符合該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條 被申請單位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可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實際發生的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成本費用的收取標準,以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執行。
申請人符合減免費用條件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受理部門應減免收費。
第十八條 黨務公開各成員單位應設立黨務、政務信息公開投訴電話或電子郵箱,接收公眾對本部門依申請公開黨務信息工作的投訴,及時查處違法或失當行為,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書面告知處理情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黨務公開成員單位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黨務信息義務的,可以向黨務信息公開督查機構、黨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或者上級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書面告知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黨務公開成員單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黨務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實行依申請公開黨務信息制度,不向社會公開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以及黨務信息公開目錄與指南的;
(二)不履行依申請公開黨務信息義務,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黨務信息的;
(三)隱瞞或提供虛假黨務信息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六)違反規定收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制度的有關情形。
黨務公開成員單位違反本制度造成申請人或第三方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申請公開黨務信息權利時,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合法、合理使用依申請獲得的黨務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得的黨務信息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擅自添加、刪除、篡改黨務信息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依申請獲得的黨務信息從事違法活動,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李埠口鄉黨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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