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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提高城鎮居民醫保水平意見范文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字〔〕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年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目標任務的通知》(府辦字〔〕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成年人籌資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元,省財政補助元(省直管縣補助元),市財政補助元(省直管縣補助元),縣(市、區)財政補助元,個人繳費仍為元。未成年人籌資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元,省財政補助元(省直管縣補助元),市財政補助元(省直管縣補助元),縣(市、區)財政補助元,個人繳費提高到元。
未成年人個人繳費提高到元;成年人個人繳費標準不變。
二、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水平
(一)提高住院報銷比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統一提高為:一級醫院(含鄉鎮、社區等)%,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和轉統籌地區外的公立醫院%。確保年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平均達到%。
(二)提高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含門診特殊慢性病種醫療費用)均提高到萬元。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年度內封頂線提高到萬元。
(三)調整住院起付標準。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住院起付標準統一調整為:一級醫院(含鄉鎮、社區等)元;二級醫院元;三級醫院和轉統籌地區外的公立醫院元。
(四)降低乙類藥品個人自付比例。參保人員使用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時,其個人自付比例由原來的%降低為%。
(五)規范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對《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目錄(2011試行版)》中的甲類項目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全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給付;乙類項目個人自付10%,丙類項目個人自付15%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對部分高價醫用材料,先由參保人員按丙類負擔15%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并執行單次最高限額支付規定。醫用材料單次最高支付限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用材料供應商通過談判方式,具體確定。
(六)規范重復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報銷問題。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同時又參加了商業醫療保險的,可在商業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后,憑其費用結算單和發票、清單、出院小結等相關單據(復印件蓋章),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再按規定報銷,但累計報銷總額不超過其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總和。
三、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全覆蓋的長效機制
(一)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制度。將城鎮居民,包括新生兒、新入學中小學生、大中專院校學生、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無固定收入城鎮居民、失地農民、失業人員、流動就業人員的參保登記工作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學校、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及相關部門、單位等的工作責任范圍。即:孕婦待產入院、新生入學注冊、低保對象、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老年人申報審批、失業人員失業登記、流動就業人員臨時居住登記時,均由相關單位主動提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服務。
(二)探索建立城鎮居民跨年度自動續保制度。逐步建立已參保城鎮居民到醫保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網點自行繳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自動連續參保的工作機制,使參保人員無需每年申報登記參保。
(三)建立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的激勵機制。采取城鎮居民連續參保與待遇相掛鉤的辦法,鼓勵城鎮居民連續參保。城鎮居民連續參保5年及以上,基層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中斷參保的需重新計算連續參保年限。
(四)拓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資金來源。逐步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范圍,探索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余可用于其家庭成員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的費用支付。
四、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
(一)建立全市規范統一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各地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要遵循“金保工程”的統一要求,從系統建設規劃、網絡結構、業務流程、應用軟件、數據庫標準等各方面建立全市一體化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立連接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信息網絡,拓展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系統功能,逐步與公安、民政、衛生、醫藥、殘疾人管理等信息系統聯網,在社區建立公共服務信息共享平臺。
(二)全面實現醫療保險即時結算。依托全市一體化、規范統一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整合全市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資源,全面推進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特殊慢性病和普通門診費用的即時結算。
(三)加強基層醫療保險服務能力建設。按照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的一定比例通過政府購買崗位等辦法安排基層平臺醫療保險服務人員,每個社區平臺至少安排1名專職醫療保險工作人員。認真落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的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建立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經辦工作規程,健全完善各管理環節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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