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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巾幗建功活動,加強和規范對“巾幗文明示范崗”創建活動的指導和管理,促進我縣“巾幗文明示范崗”創建活動深入持久、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廣大婦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參照溫州市“巾幗文明示范崗“管理辦法及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巾幗文明示范崗”是巾幗建功活動的一個重要載體,是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凝聚、團結、教育、帶領各行各業婦女樹立行業文明新風,為永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功立業的有效形式。它是以提高城鎮婦女素質和塑造女性形象為目標,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和社會化管理為手段,以倡導職業文明、提高崗位技能和弘揚企業文化為核心,以先進典型為導向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條“巾幗文明示范崗”創建活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ping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圍繞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大局,推動婦女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引導廣大婦女恪盡職守、愛崗敬業、遵紀守法、文明從業、開拓創新、團結惠及全縣人民的小康社會多做貢獻。
第四條“巾幗文明示范崗”是以婦女為主體,在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中,體現高度職業文明,創造一流工作業績,代表行業形象的女性集體、女性崗位。
第五條“巾幗文明示范崗”創建活動應納入爭創單位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之中,緊密結合各行業、各單位不同崗位的實際,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發展創新的原則,確保創建活動的質量,使“巾幗文明示范崗”的職業文明、經濟效益在本單位、本行業、本地區具有先進示范性。
第六條全縣符合創崗條件的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專業市場、社會等以婦女為主體的集體(班、組、隊、站、所)和崗位(崗、柜、店、臺)均可參加“巾幗文明示范崗”的創建活動。
第二章 創崗條件
第七條 崗位中女性占60%以上,或崗位中女性占50%以上且主要負責人是女性,一般要求女性為3人以上(含3人)的集體;
第八條單位領導重視,把創建活動納入整體工作計劃,成立創建領導小組,做到統一布置,定期檢查,為創建活動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
第九條崗位成員的“四自”意識強,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受到公眾的好評,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人才效益顯著。
第十條 創崗成員中女性能100%為巾幗志愿者,并經常開展巾幗志愿者活動。
第十一條有明示于眾的創建“巾幗文明示范崗”標志,崗位工作環境整潔衛生,美觀大方舒適,各項服務設施齊全完備、功能完善、運轉正常。
第十二條 崗位文化建設突出,有明顯的創崗標志、統一的服務理念、公開的服務承諾。
第十三條崗位內部管理規范,有明確的爭創計劃,有切實可行的學習、管理和崗位責任制度,有規范的行業服務標準、達標要求和獎懲激勵機制,并建立起完整的臺賬。
第十四條 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崗位成員中無違反計劃生育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章申報認定
第十五條“巾幗文明示范崗”實行申報制。申報的程序是:申報-考核-核準-命名-授牌。創建單位必須在第一季度向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提出申報,并填寫申報表格和申報材料,由縣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于每年第四季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考核,對符合條件的崗位,次年第一季度由縣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統一命名授牌。
第十六條 縣“巾幗文明示范崗”每年評選一次,各鄉鎮婦聯、機關婦委會和行業主管門要配合縣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加強對
申報示范崗集體的指導和管理,嚴把質量關。
第十七條“巾幗文明示范崗”考核要認真全面。一要聽取申報單位創建領導小組工作匯報;二要實地查看崗位文化建設、臺賬管理、服務質量、現場情況;三要了解社會公眾對創建成效的評論;四要對申報集體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巾幗文明示范崗”認定實行公示示制。對符合條件的縣級“巾幗文明示范崗”創建單位,由縣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在網絡媒體上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第十九條 申報市級的應先獲得縣級“巾幗文明示范崗”榮譽稱號一年以上,依次類推。
第二十條“巾幗文明示范崗”創建要有激勵機制。創建單位對獲得巾幗文明示范崗”榮譽稱號的集體和崗位成員應有一定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并借助新聞媒體大力宣傳。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巾幗建功”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巾幗文明示范崗”的考核、監督和管理,下設辦公室,由縣婦聯辦公室承擔日常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能是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做好“巾幗文明示范崗”的檢查、考核、評審、命名、管理、指導工作,并建立縣“巾幗文明示范崗”管理檔案。
第二十二條“巾幗文明示范崗”實行掛牌制度,獎牌是展示“巾幗文明示范崗”形象和榮譽的標志,凡獲此榮譽稱號的單位,要將獎牌掛在崗位現場醒目位置或榮譽陳列室,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獎牌由縣“巾幗建功”領導小組按規范標準統一制作。
第二十三條“巾幗文明示范崗”實行動態管理,采取自我測查、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強監督。縣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每年組織一次復查,對符合條件的崗位繼續保留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巾幗文明示范崗”復查之后,合格的保留榮譽,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核實,由命名單位無條件撤銷榮譽稱號并收回牌匾:
1、本崗中有違法和嚴重違紀現象。
2、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中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3、被輿論曝光,受群眾檢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在文明單位評比、行風檢查中不合格的。
5、申報時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6、若單位撤并,視為自動取消榮譽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永嘉縣繼續延用“巾幗文明示范崗”稱號
第二十六條 縣“巾幗文明示范崗”牌匾由縣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統一制作,規格為:長55cm、寬40cm、凸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和解釋,由縣巾幗建功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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