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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有效提高規范性文件的質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或指示等文件。
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配備專職人員承辦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同時報送上一級主管機關備案。
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主管機關報送備案,同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并分別報送其上一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五條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時,徑送市、縣(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報送機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5份:
(二)正式文本5份:
(三)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和相關材料。
有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
報送備案的文本格式,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制定。
第六條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市、縣(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由市、縣(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退回重新報送。
經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由市、縣(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每年向社會公布—次目錄。
市、縣(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將規范性文件匯編出版。編輯出版的規范性文件匯編的范圍,應當以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為準。
第七條市、縣(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制定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定權限;
(二)是否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三)是否同相關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
(四)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收費等;
(五)規定的內容是否適當;
(六)是否違背法定程序;
(七)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縣(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日。
第九條市、縣(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舉行聽證會、調查、請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等方式,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經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權限,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不適當的,由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發出責令糾正通知書、處理決定書,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修改或者廢止,逾期不修改或廢止的,由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予以撤銷。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對備案審查通知書的辦理情況進行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經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致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審查建議,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提請人。
第十三條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上一級或者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不按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和年度目錄的、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決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建議有關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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