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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醫療保障工作,根據《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77號)、《關于落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發﹝﹞94號)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醫療保障范圍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市本級及各縣(市、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大額醫療保險,以下簡稱為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享受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
二、繳費基數、資金來源與繳費年限
1、繳費基數
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繳費率為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繳費費率之和(包括單位和個人部分);大額醫療保險費按政策規定繳納。
2、資金來源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大額醫療保險的單位繳納部分均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的個人繳納部分按自然年度從失業人員醫保個人帳戶中劃繳。
3、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繳納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失業前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失業人員醫療保障待遇
1、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同時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2、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參加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聯網結算功能未開通之前,由本人先行全額墊付。其醫療費用在治療期結束后一個月內攜帶《社會保障卡》、《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專用收據、相關病史等資料及復印件,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四、操作流程
1、專戶專管
設立失業人員專戶,建立虛擬參保單位,對失業人員納入醫療保障進行管理。市本級及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本區域內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納入工作,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參保登記、繳費、證卡發放、停保等工作,負責為失業人員提供住院、異地就醫、特殊疾病申報、生育保險待遇兌現等醫療服務工作。
2、參保及繳費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的20—25日將當月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情況向醫療保險申報征繳機構進行申報,為新增失業人員辦理參保登記,為停發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停保申請,按《申報繳費通知單》為失業人員辦理繳費手續。
3、停保及接續
因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而停保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可按規定跟隨新單位繼續參保繳費;未能實現就業的,根據本人意愿,可按規定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停保后隨即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不設等待期。
4、失業人員轉移
失業人員在省內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流動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其納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應繳納的費用,由為其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其應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轉入地失業保險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失業人員辦理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繳費手續。轉出地劃轉的資金不足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5、重復繳費的情況
失業人員納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后,因用人單位和本人預繳或用人單位補繳等原因導致重復繳費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后,可將重復繳費部分退還失業保險基金。
6、兩類特殊情況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3個月以內的失業人員,在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前提下,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將應為其繳納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按月發給本人。
(2)符合政策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按照核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計算應為其繳納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數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五、本辦法自2012年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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