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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五一”勞動節將臨,加班待遇應該如何支付又成了員工普遍關心的問題。隨著有關政策法規的出臺和不斷完善,單位加班待遇的計算與支付行為,也將更加規范化、合法化。
案例
小周是一家速凍食品廠的業務員,每到元旦、春節等節假日都要穿梭于各大超市、賣場之間送貨。最近業務經理又通知小周:今年5月1日到3日不能休息,要安排加班。按照以往的慣例,單位會在以后的工作時間安排補休,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警示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用補休來加以代替,這不符合有關政策法規。
《勞動法》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對安排勞動者加班后的工資報酬問題規定了三種情形:
(一)安排勞動者在每日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平時);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以上三種情形中,除了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形可以在支付加班待遇上有兩種選擇(即補休和支付不低于
工資200%的加班工資)以外,第一和第二種情形必須按照政策法規的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待遇,而不能以安排補休來代替。
用人單位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都應當按照國家與本市的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
友情提醒
(1)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的確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按三方面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但
要注意的是,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加班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加班待遇的具體(日工資、小時工資標準)計算方法:
日工資:按以上第
(1)點的原則確定的基數標準,除以每月平均工作天數20.92天。
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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